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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 2004.02.23 中國時報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理律事務所律師) 毒樹之果(fruit of poisonous tree)不可食,是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三九年在 Nardon v. U.S.一案中做出的譬喻。大意是說,政府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用做判決 有罪的證據;就像毒樹之果,其質必毒,切不可食一樣。記得卅餘年前,大學一年級 課堂上初聞此項原則,我曾滿腹狐疑:為何明知被告有罪卻不肯使用已經取得的證據 定罪?美國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如果不論執法者是否依照正當合法的方式取得證據都 可憑之定罪,不啻鼓勵執法者不擇手段取得證據;禁止執法者使用非法手段執法,應 是法治國家不可要挾的堅持。只要求人民守法,卻縱容政府違法,既不合法治,也不 是真正的民主。卅餘年前的台灣,並不普遍體會政府守法比人民守法更為重要的道理 ,算不上民主法治國家。而台灣引進毒樹之果不可食的觀念,法律上建立證據排除法 則防止執法人員違法蒐證,也只是不足十年的事。對於政府違法,容忍或不容忍到什 麼程度,仍是民主法治進程中的重大考驗。 總統決定三月廿日舉行兩項議題的公民投票,民間質疑此舉違反公民投票法明文規定 的聲音此起彼落。不但交付公投的理由、議題、時機與必要性,皆已受到明顯違法的 批評,行政院強力指揮中選會指揮地方選委會辦理公投的流程、選票格式、場地布置 及其正當性,也都引起違法的爭議。針對許多言之成理的指責,執政者一貫的說法是 ,公民投票是普世價值,質疑政府違法就是反對民主、中共的同路人;地方選委會必 須聽命中央,否則就要依法嚴辦。最新的辯解則是,政府是否違法應由大法官認定, 不容選民任意杯葛。 執政者顯然忘了,公民投票是人民的權利,不是義務!人民沒有被執政者裹脅強制而 必須投票的義務,人民在行使公民投票權利的同時,當然有權自主判斷執政者是否違 法以決定要不要投票。大法官到今天也從未說過當年二二八事件中政府違法,能夠阻 止人民自有判斷嗎?公民投票法第卅條明文規定投票人數不足額時,即為否決,怎敢 說人民沒有拒絕投票以為否決的權利? 公民投票是普世價值,法治也是普世價值;公民投票的普世價值不會否定法治的普世 價值。人民守法未必足以成就法治,一定要政府守法才能成就法治,政府不依法辦理 公投,用伸揚人民權利為名在權力競逐中牟取不法利益,否定了法治的普世價值,也 否定了公投的普世價值,毫不可取,更不值得鼓勵。如果選民不辨政府辦理公投有無 不法而去投票,豈不鼓勵政府下次舉辦公投時也因人民反正會投,而視法律如無物? 為了享受公投的快感而不計較政府是否違法,何異飲鴆止渴?政府因被指責違法而不 惜咒罵人民拒絕投票是無恥之徒,人民應該給予鼓勵嗎? 政府違法舉辦公投,與違法蒐證一樣─毒樹之果,其質必毒,只有拒食毒樹之果,才 是有效遏阻政府違法的唯一途徑。至於由大法官認定舉辦公投是否違法的問題,順帶 說一句,還記得核四釋憲案嗎?那次也是行政院率先聲請大法官解釋政府有權停建核 四。這次行政院何不也率先聲請大法官解釋舉辦三二○公投合法又合憲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