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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2004.02.12.Hinet新聞網專家開講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法制組助理研究員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講師 呂啟元 司法必須有效─吳憶樺案的反思 當法院判決,吳憶樺的撫養監護權歸於巴西外婆後,吳憶樺的叔叔吳火眼仍無法接受 法院判決,希望各界能協助讓小孩留在台灣。吳憶樺自己也寫了一封信給陳水扁總統 ,表達希望留在台灣的意願,後來陳水扁總統回信表示,「阿扁身為總統,也必須要 尊重法院的決定」!儘管陳總統言之諄諄,但吳家聽之藐藐。後來更多次公然抗拒司 法的強制執行!雖然說這些舉動是基於愛小孩的「情」,卻仍深深刺傷了司法的尊嚴。 中華民族受儒家文化薰陶,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權變、推恩,因此,父親偷兒子的 東西不算竊盜、救溺水的女子不算調戲婦女、皇帝有權任意赦免罪犯。換句話說,我 們強調「情、理、法」,法律一向不是最重要的規範,人情義理更重要!然而,沒有 法治,就沒有民主!當台灣逐漸邁入「民主法治國家」之林,傳統「為了情、理可以 犧牲法律」的價值觀,必須改變。在現代的民主價值中,法律已經是正義的最後一道 防線,如果到最後,連「法律的有效性」都可以退讓,還談什麼正義的實現? 很可悲的,在台灣,法律的有效性,竟已被糟蹋到「必須進行司法改革」的地步!有 些人故意違背法令或契約,例如,某百貨公司,在正式開幕前沒有通過消防檢查,照 樣搶時間開幕「試賣」,理由很簡單,故意違法,也不過罰錢而已,但搶先開幕所能 賺到的錢,數百倍於罰款,所罰者少而所得者多,笨蛋才守法;有些人則是違法後「 耍賴」,例如,有些人借了很多錢(或者撞死人),但一談到還錢(或賠償),卻推 說自己沒有財產,結果原告官司雖然打贏了,一點用也沒有,只能拿著一張債權憑證 當壁紙(最可恨的是,對方居然還過著奢華的生活);政治上這種事情更多,明明法 律規定公司對於競選經費的合法捐贈最高只有三百萬,各候選人居然敢收一千萬、一 億,被舉發時還狡辯「沒有政治獻金法、收錢不違法」;明明知道自已違法,卻偏說 對手也違法,好像大家一樣黑就都不必罰!而民眾對司法「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 審豬腳麵線」(台語,即一審有罪、三審無罪之意)的觀感,更成為壓倒「法律有效 性」的最後一根稻草! 雖然不忍批評,但,吳憶樺案不也如此嗎?法院既已明白宣判撫養監督權的歸屬,即 使該判決再怎麼無情,都應受到尊重,否則豈非公然踐踏司法?然而,吳家三番四次 藏小孩、用各種藉口拖延時間、甚至「號召各界」一同幫忙抗拒司法判決留下小孩… …,誠令人對法治觀念的不健全感到唏噓不已。雖然「其情堪憫」,但確已公然傷害 了台灣的司法!如果容許這種行為,未來誰敢相信法律能有效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是時候了。不只為了台灣,也為了自己,大家都應該開始把心中那把「情、理、法」 的尺,換成「法、理、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