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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錄自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陳重廷碩士之論文,經陳碩士惠允轉載 公投實施相關問題之探討 1.間接民主的弊端與問題: (1)代議民主是間接民主,投票是一時之間的行動,但許多的變化都發生在選舉之後 ,民意經常會改變,代議民主根本無法應付。 (2)當民意代表選出後,便脫離民眾的控制,以致無法正確來傳達民意,尤其在政黨 控制力強時,當寡頭支配政黨產生時,民意更難以進入決策核心。 (3)議會內的政黨同質性差距愈大時,多數決的粗暴與少數派的抗爭就變的激烈,會 使會議的立法陷入機能性的癱瘓。 (4)由於行政權的擴大,行政事務繁雜,議員本身在立法的能力大為削弱,因此只能 對政府提出的法案或政策表示贊成與否,而不能真正提出人民所需的法案,況且 行政部門亦會透過黨政協商,將自己所提法案排入優先順序。 透過公民投票展現出來的直接民權,可以發揮許多功用:第一、使一般人民對不適任 的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前,得提前令其離職。(罷免權)第二、使公民能依法定人 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議會的議決或公投方式來制訂法律。第三、對重大法案或政 策(在議會表決之前或後)可經由人民之提議或法定機關的請求(例如行政部門為對 抗國會)交由公投來決定其存廢。 2.優越面和限制面: 優越面: (1)避免政黨和國會的專斷:公投結果具有法律上的絕對效力,主權在民原則所表達 的最新民意,連議會都不能推翻,代議士選上之後,人民經常無法控制他們,只 有在選舉那天人民才是主人,平時代議機關經常為各種利益團體操縱,民代們經 常遷就有錢有勢之人,甚至本身就是最大的利益團體發言者,有了公民投票,才 能避免政黨和國會的專斷,人民放出的權力就可隨時收回。 (2)可以明確瞭解人民真正需求:根據外國先例,議會的表決常常和民意是背道而馳 的,代議士的判斷往往和人民有所出入,民主政治也就是尊重多數人所做的決定 ,每個人都要認真的對各項領域的議題收集各種資訊,然後再慎重的做出決定, 有時可能少數人對政府有著強烈的需求且聲音蓋過其他人,但並不為大眾所認同 ,此時訴諸公投就可真正明瞭人民真正需求所在。 (3)磨練人民對政治事務的責任感:在二十世紀末的今天,人民知識水準早亦今非昔 比,以今天台灣的環境來說,無論是報紙的讀者投書(民意論壇)或是新聞媒體 的現場call-in,均顯示選民水準均有一定程度,大家關心公共事務的程度和知 識並不遜於民意代表們太多,社會大環境已經改變,從前菁英才能掌管專業領域 的時代也該做調整,人民對於自己所想要的,應該有權力自己做決定,並對自己 負責任,不必再交由他人代為行使,而只能在私底下埋怨不已。 (4)細節問題仍可交由代議機關負責:公投的決定是一個大方向上的同意或不同意, 決定了以後的細節問題還是可以由代議機關討論,而平時代議機關的運作上如果 沒有明顯違反民意,人民自然也就不會提出公投,大家認為這些都是細節問題, 只要代議機關處理即可,因此公投和代議兩種民主機制就是相輔相成並行不悖的。 (5)國民主權的展現:藉由公投可達到真正的直接民權,使得公民在地方和全國層次 都擁有完整的參政權,可增加正當性和合法性,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所做的 決定遠比代議機關所做來得容易接受。 (6)可處理重大政治爭端:在憲政體制內有時常有不能解決的事情,諸如中央政府體 制的改變、國大存廢、精省議題等,常常造成政黨對立,議事癱瘓,此時若能傾 聽人民的聲音,將各方相持不下的議題送交公投,或能解決某些棘手的問題,而 能停止紛擾。 限制面: (1)選民須受良好教育:前面已經說過,現今台灣的社會環境已經可以接受公民投票 ,而像文盲過多而教育水準不足的國家就不適宜,我國除了一部份的老年人口仍 有一些文盲(文盲數約佔台灣總人口的百分之五點多),其他國民都受過最基本 的教育,年輕一輩更是絕大多數都有高中以上程度,公民投票的議題對大眾來說 不是難事。 (2)資訊充分流通:一個公民投票的議題在決定前必須經過充分的討論,前提則是擁 有公平的資訊開放空間,台灣目前大眾傳播媒體百家爭鳴,各種意見都能自由發 表,人民也能很輕易的從這些管道知道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聲音,所以言論自由加 上資訊充分流通而不封閉,公民們便不會被一方所蒙蔽或誤導,在雙方均言之成 理的情況下,公民們吸收了這些資訊並自己做決定是相當有意義的。 (3)主題必須是兼顧理性與可回答的:人民初期應從地方事務開始行使公民投票權, 而且是相當明確也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諸如本鎮是否加蓋運動場、公所是否 應該提供某項服務等,而國家大方向的議題諸如我國應否繼續申請參與聯合國, 兩岸三通應否開放等都可以當作公投議題,而比較專業性的公共政策如金融管制 措施的存廢或是行政組織部會的調整則不適宜公投。 (4)答案為二分法:公投常常只能對某件事的贊同與否做決定,似乎未能完全真實反 應人民內心的期望,人民很有可能是在附加條件之下贊成或反對,諸如安全無虞 就贊成核電廠的興建,這種期望就未能表現出來。另有一種狀況是在某項公共政 策之下可能有三四種替選方案,但是公投只能讓人民對某件事做要不要的判斷, 因此在公投舉行之時,是否可以設計同時兩種選票,一個是原有的是非題,一個 是選擇題,在選擇題的選項中如果有獲得過半數支持的意見,政府部門當然應該 把它當成決策。 (5)大家須對公投的過程和結果擁有共識:公投最怕是表決結果雙方差距太小,落敗 的一方沒有民主素養而拒絕接受,並發動不正當的各項活動以為抵制,台灣解嚴 至今以十二年,除了轉型期的脫序亂象外,現今社會秩序早已步上軌道,所以不 具正當性的抗議活動必然不會得到大眾的支持和同情。 3.疑慮: (1)多數暴力:公投雖是民意的展現,但是可能演變成多數人為自己的利益壓迫少數 弱勢者,這也不符合正義原則,所以多數決本就不是最適當理想的選擇。 (2)民粹主義:少數政客因為本身具有群眾魅力,因此在施政時喜歡用公投先獲得人 民的背書,據以為自己的依靠,亦可能推出討好人民而不切實際的政策來訴諸公 投,西方的獨裁者如拿破崙、希特勒都是經由公投來樹立自己的權威。 (3)造成社會分裂: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獨立公投,每次投票前都氣氛緊張,雙方陣營 也都勢均力敵,每次投票結果都是所差無幾,造成該地人民支持和反對獨立不同 族群經常處於對立狀態。 (4)推卸責任濫用公投:外國政治人物有時明明清楚民意之所向,實不須大費周章的 再經過一道程序去確立立法部門以表決的議題,但為避免該議題引起少數特定分 子強烈的指責,為了議題確立後的責任歸屬問題,而付諸公民複決,因而把決策 責任轉嫁到人民身上,所以公投實具有決策機制轉移的功能。 (5)欠缺協商機制:由於公投的二分法,兩種選擇的結果就變成一種勝者全拿的零和 遊戲,落敗的一方得不到任何好處,此較諸代議制度可以由各種代表性人士相互 協商出一個折衷方案來說較為欠缺。 -- ※ 編輯: turbojet 來自: 140.112.214.124 (03/02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