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2004.03.15中國時報
作者: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律師)
公投是否違法違憲?很多人都有所質疑,執政者卻說,質疑者不是大法官;在大
法官沒說公投違法違憲之前,一般人沒有資格質疑三二○公投違憲違法。
民主憲政國家的執政者用這樣的方式回應子民,要求政府守法,足以產生至少兩
項嚴重的憂慮。一是政府不自檢討的態度,十分危險,照此邏輯,只要大法官沒有機
會宣示違憲或違法的事,即使違憲違法,政府都可以做!法治國的主政者,能夠使用
這樣的邏輯自解嗎?二是政府敵視民間批評的態度,極其可議。只有大法官可以說政
府違憲,人民不能,這是高度敵視言論自由的態度,它距離宣告人民質疑公投違法的
言論是違法的,只有一步之遙了!
公投法是否合憲,三二○公投是否合憲合法,均為可受公評之事。從事相關討論
,不是大法官的專利。大法官不告不理,無法主動干涉政府違憲違法的舉措;大法官
的沉默,並不代表政府所做所為均是合法合憲。質疑公投違法的國民未必知道,如此
回應人民的主政者其實心知肚明─質疑公投違憲違法的公民,依法並無機會在三二○
以前,請求大法官解釋三二○公投是否違法違憲。
依據現行法律,掌握終局違憲審查權力的大法官,對於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如果
未經至少三年五載的三審訴訟程序,是不會受理的。任何一位質疑三二○公投違法的
公民,當下聲請大法官解釋三二○公投違憲違法,大法官均會拒絕她的聲請,告訴她
聲請不合法定要件。大法官甚至可能會說:妳不需要聲請釋憲,如果認為三二○公投
違法違憲,妳可以拒絕投票!然則政府卻又告訴人民:「不去聲請釋憲,怎麼可以拒
絕投票?心存懷疑的法治國公民,該怎麼辦?」
更深層的問題是,執政者告訴人民「不該質疑政府違憲違法,因為大法官沒有這
樣說」,其實是在指稱人民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格依據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斷政府是否違
法違憲。這距離「民可使由之」的愚民假設還有多遠?民主時代,政府最不該有的假
設,就是人民不如政府聰明。因為民主時代一定是假設人民比政府更睿智,才會由人
民投票決定是否替換政府。
不知執政者會不會這樣說:「三二○以前雖然人民不能聲請釋憲,但是在野黨可
以?」事實的真相是,在野黨與人民一樣,未經全程訴訟,也不能聲請釋憲。也不知
執政者會不會再說:「可是在野黨控制的國會可以。」事實的真相是,在野黨控制的
國會,如果質疑公投法違憲,應該自行修法即可,大法官也不會接受立法院聲請解釋
法律違憲;如果國會質疑總統交付公投違法,大法官是否會接受聲請統一解釋,也還
有程序上的問題需要解決。除了交付公投而自認合法的總統之外,台灣其實並無更適
合聲請大法官解釋的人存在了!
執政者如果真的要以在野勢力可以聲請釋憲為由,要求質疑三二○公投違法違憲
的公民閉嘴,那是假設台灣的公民都沒有獨立判斷政府是否違法違憲的能力、資格,
而只能仰賴在朝或在野政治人物的決定。執政者可以存有這樣的心態,並用此種心態
滋生的說辭做為搪塞公民質疑政府舉措違法的藉口嗎?
執政者,請告訴國人:究竟公民有無資格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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