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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2004.03.22中國時報 作者:李念祖(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律師) 司法,是民主法治的最後屏障。」此語國人耳熟能詳,卻未必有所體會。現在, 驗證的時刻到了。 激烈的總統大選,似已使全體台灣人進入五十對五十的憲政爭議之中。半數選民 可能認為競選連任的總統已被中選會宣告當選;另外的一半則正質疑選舉不公,不相 信尋求連任的總統沒有違法操弄選舉機器圖謀選舉利益。曾經長期受到信賴的中選會 ,這次也因當局決定將大選與公投合併舉行,而使公正的形象屢受質疑。於是,當總 統候選人控告中選會辦理的選舉無效、也控告總統當選人的當選無效時,能夠挽救台 灣避免沉淪於憲政正當性(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危機的,就只賸下憲政法 治的守護者─法院裡的法官了。這樣說,是有根據的。憲法一百三十二條明文規定: 「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滿腔委屈與憤怒的總統候選人,要將如此重大的爭議訴諸法院,其實值得慶幸。 總統候選人畢竟願意信賴法院裁決勝負,作為政治行為的最後尺度。在舉世民主國家 中,並非沒有先例。最著名的或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終審判 決確定布希當選總統的布希對高爾案(Bush v. Gore 531u.s. 98,2000)。誰能料到 ,四年之後,輪到台灣的法院,用判決誰能當選總統來展現其獨立性與公正性! 連戰對阿扁案與布希對高爾案不無相似之處:都是候選人懷疑選務計票的方式與 正確性,要求重新驗票計票,但彼此也有不同:若是談到總統決定在總統大選交付公 民投票是否違法影響選舉、選前一日發生的槍擊總統事件有無不可為外人道的內幕妨 害選民依自由意志投票,台灣法院面臨的就非如美國法院只是查驗選票了。 這次大選,事後引發嚴重的紛爭,想想也不令人意外。總統堅持要將不具實質意 義而被國際視為並無必要的題目,不顧公投法明文的相關規定,在大選日交付公投; 投票前夕又發生情節不可思議卻確可改變選舉行為的槍擊事件;加上投票結果接近到 可因選舉實務上技術犯規輕易反轉的程度,是則需要法院介入而為終局認定,事前雖 難預料,事後幾乎已成必然。 法院能不能力挽憲政狂瀾呢?當然可以!如果法官們能夠體會自身處於憲法上的 關鍵位置,發揮審判獨立的精神,及時做成品質禁得起考驗的裁判,也就是給付獨立 的裁判、及時的裁判,與有品質的裁判,就可以讓台灣過關。 所謂及時的裁判,就本案而言,只按法律規定每審在六個月內審結,可能不夠。 法院應該努力加速在五月廿日以前做成終局裁判。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但卻是台 灣極其需要的司法智慧作為。 所謂獨立的裁判,當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判執政者敗訴才算獨立。但是千目所視 ,法院不能讓人懷疑會對執政者有所偏袒;程序的公正與態度的公正,都是外界論斷 審判「獨立」與否的根據。而執政者的自制,尤其重要。 所謂有品質的裁判,則是裁判的內容精確嚴謹,裁判的說理足以服人,要讓當事 人及其選民,都肯接受。 選舉變成訴訟,是台灣的不幸;卻為司法建立憲政公信力提供了絕佳的機會;可 能也是台灣在未來四年安定安全,僅有的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