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2004.03.24聯合報
作者:董保城(政大法律系教授)
為了化解本屆總統大選爭議,總統提出善意,表示可以修改選罷法,進行行政驗
票。行政驗票的構想在八十五年曾經省選委會提案建議增列條文,結果未獲中選會同
意,原因是行政驗票仍屬於行政權範圍,並無法取得公信力,化解爭議,因此作罷。
所謂行政驗票,嚴格而言並非真正的驗票,而是由主辦的選務機關主持重新「計
票」,乃對於原來計票結果可能產生的誤寫、誤算、誤報等難以避免之疏失加以補救
更正,但不及於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以免滋生困擾。
若是司法驗票,是由法官或是檢察官驗票,屬於司法性質的驗票,是以調查證據
與偵查犯罪事實為出發點,立於公正超然的立場,也同時審理有效票與無效票的認定
。現在若是行政驗票,就是由中選會擔任主管機關,由各直轄市或縣市選委會辦理,
公信力自然遭疑。此外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要求,藍營必須先撤回選舉無效與當選無
效之訴,才可以經由選務機關進行行政驗票,等於是要藍營先放棄具有公信力司法驗
票而換取公信力存疑的行政驗票。
問題是若選擇行政驗票,將由選務機關進行。通常選舉開票結果,候選人認為選
舉機關辦理選舉涉及違法或票數不實,才會提出異議,如今仍由選舉機關負責重新計
票工作,實難獲得當事人認同。因此由代表公正立場的司法機關審理為宜,才能解決
爭議。
此外,對於重新計票結果,候選人不得聲明不服,亦即不得再提起訴訟,對於涉
及選舉有效無效或選務人員有無違法行為爭議,再循選罷法提起選舉訴訟,這豈不是
又回到原來的爭議點。這次藍營所要求的驗票,包括人為作票、選舉人名冊作假,有
效無效票認定,這些都只能循司法性質的程序找到清楚的結果,提出司法救濟程序已
經能夠包含行政驗票的內涵,亦即檢驗誤寫誤算等疏失。
現在藍營所要求的應該不只是看選舉人名冊、開票結果、統計等資料有無登載或
計算錯誤而已,而是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機關,亦即法院或檢察官來調查證據依法訴追
,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前幾年花蓮立委選舉,黃信介補當選不是真正的行政驗票,而是當時有做票嫌疑
,在檢察官主持之下真正的司法驗票,不是現在執政黨所提的行政驗票。
因為個案而修法破壞權力分立並非法律通常習慣,還考慮溯及既往,有違反法律
平等適用原則,此惡例一開,立法尊嚴將遭折損。未來果真要引進美國加州等州重新
計票的制度,不妨從長計議先針對縣市議員等層次的選舉試行。現在要修改選罷法通
過行政驗票,來進行這樣的驗票制度,對解決糾紛不具有時效性與實益性。目前選舉
無效之訴既然進入司法程序,應促使司法機關加速進行。司法機關處理的程序通常緩
慢,但若執政黨接受在野黨提出公正超然人士參與驗票,在雙方高度共識的基礎下,
再加上此案的急迫性,法院或檢察官定可加速審理或偵查的程序,以早日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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