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2004.03.25聯合報
作者:朱楠(高雄地檢署檢察長)
「三二○」民選總統原來應該是台灣民主升級的大日子,然,始料未及卻出現朝
野對立、街頭抗爭持續擴大、社會大眾惴惴不安、國會殿堂甚至演出全武行的戲碼。
這次總統大選遭在野人士質疑的核心,是選舉的公平和選票的計算,敗選的一組
候選人決定提出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的訴訟。依選罷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選舉訴訟專
屬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轄;另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選舉訴訟程序,除本法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
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上在解決私權紛爭,選舉訴訟涉及政府領導
人之選任,自非私權問題,兩者性質互異,應有區別。只是訴訟原為解決紛爭,在今
天台灣的司法,連刑事訴訟均朝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法之際,選舉訴訟在解決紛
爭的前提下,只要性質上不違背國家或公共利益,應仍有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適用。而
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即當事人可以「同意」來改變或拘束法院對訴訟進行的指揮。
對於聲明和調查證據部分,法院不應依職權調查,而應尊重當事人的主張和要求。
在總統府前抗議民眾最大的訴求是「全面驗票」,這是證據調查的主張和聲明,
因為選票在極為倉促的時間中認定,又有相當多的選民提出開票作業的爭議之後,重
新驗票確實是解決紛爭的唯一途徑,尤其在法官公正的監督之下,大家應無質疑或批
評的空間。甚至,可在驗票之前,兩組候選人先行具結遵守驗票的結果。同時,法院
審理選舉訴訟,如不全面驗票,如何去作成判決?只有在驗票結果出爐之後,依法判
決,民眾才會心服口服。
同為候選人的陳總統日昨公開宣示同意全面驗票,無異為這次選舉訴訟全面解套
,可以化解法院面臨的全面或部分驗票難擇的困境。因為照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法院可不必開庭調查,即時合議裁定同意開始全面驗票,這是調查證據的方式,雙方
當事人都同意了,又可根本解決社會紛爭,法院應沒有理由拒絕。
至於如何驗票,這種技術上問題,應可調用大學生、教師、志工或警調人員集中
在各地法官的監督下儘快完成,當然每一組驗票人員應由兩黨候選人派出的志工各一
人參加,另加一或兩位中選會調動支援的選務人員,三、五十組由一位法官監督,一
票一票的開,沒有爭議即由該三人或四人小組決定通過,有爭議即請法官當場裁決,
裁決後如仍有疑義,可再請法官組合議庭裁決,以此方式開票,全國組織一萬組驗票
人員一周之內即可完成驗票,結果出爐,輸的一方已經沒有爭執的空間,法院可不必
再判決,原告也應撤回起訴,縱不撤回,法官憑以判決,亦當可以服眾。
美國全國州法院國家中心主席羅傑華倫法官在一次公開的演講中指出:「法官的
公共責任感有助於法院獲得民眾的信賴和信心,法官雖常感覺公共責任與司法獨立不
能相容,但是法官必須了解,更大的公共責任感對於維護司法獨立有多麼重要。法官
只有迅速、及時達成紛爭的解決,才能贏得人民的尊敬,獲得人民的信賴和信心。」
司法院翁院長也信誓旦旦,強調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人民要求的是及時的正義
和公平而有效率的司法。
眼見總統大選揭曉,社會陷在紛爭中掙扎,而受理案件在經過漫長的四天審理,
卻以程序不合駁回,實在令許多民眾訝異失望,幸好,敗訴的一方在補正程序瑕疵後
,仍然可以重新起訴,屆時,新的審判庭真的要認真考慮如何展現司法正義的一面,
以及負起應負的解決紛爭的公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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