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2004.04.05中國時報
作者: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台中師院兼任教師)
在野黨要求成立超然、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對於總統選舉前的槍擊事件進行調查
,並以美國總統詹森委請華倫(Earl Warren)大法官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暗殺甘
迺迪的案件為例,要求執政黨比照辦理。陳定南部長則認為成立調查委員會將會違反
監察權及司法獨立,構成雙重違憲而表示反對。不管政治角力的結果如何,提起華倫
大法官倒是令人頗為感慨。
華倫大法官何許人也?這得從Plessy v. Ferguson(一八九六)一案說起,由於
美國社會種族隔離的傳統與習慣,最高法院認為法律禁止黑人與白人在火車同座,而
有各自專屬車廂的規定,符合「分離但是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法理,不
算種族歧視,所以並不違憲。然而五十八年之後,華倫大法官在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九五四)一案,大膽推翻所謂「分離但是平等」的標準,認為基於種
族因素而禁止黑人進入白人小學,縱使相關教育條件全然相同,仍然形成種族優劣的
區隔,當然違憲。此案判決一出,頓時激起黑白關係緊張,南北相互對峙的局面。為
了執行判決內容,州政府甚至必須徵用國民兵,荷槍實彈的把黑人學童帶去白人小學
上課,然後持槍在走廊警戒,社會情勢之緊繃,可以想見。
時至今日,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已然成為廢除種族隔離的革命性
判決而千古傳誦。翻讀華倫大法官致力推翻「分離但是平等」的判決內容,同時回頭
看看台灣總統選舉的諸多爭議,就能強烈地感受到歷史的反諷似乎就在台灣重演。台
灣雖然沒有十九世紀「分離但是平等」的種族隔離,卻逐漸醞釀出一股「平等但是分
離」(equal but separate)的人性冷漠與政治肅殺。法律上,不分藍綠,中華民國
國民一律平等;可是在政治上,隨著選舉過程的撕裂,不去公投就是不愛台灣,選前
挨槍就算竊國,既然雙方不是對手而是敵人,仇視對立自屬必然。
原本讓人想不通,選後國親兩黨的抗爭,支持群眾的代表符號怎麼會是國旗而不
是黨旗?如果認為群眾都是受到威權時代「黨國不分」的遺毒影響,顯然過度簡化這
背後所潛伏的認同疏離。從參與群眾的熱情可以看出,把國旗貼在臉上,穿在身上,
戴在頭上,並不單純只是一種流行時尚,而是隱藏著對於民進黨借殼上市的反制。同
樣的,在民進黨的場子,台下綠旗飄揚的熱鬧氣氛中,伴隨著台上對「中華民國」體
制的奚落與訕笑,一定也是不變的戲碼。
陳部長所謂雙重違憲的說法,在法律上確實是有幾分道理的;可是對照於阿扁總
統競選時主張擺脫現有憲政規範,還訂出二○○六年公投制憲,二○○八年實施新憲
的時間表,卻又看不到陳部長有什麼積極護憲的作為?這種隨著政治立場而決定是否
維護憲法的策略,輕易地就讓法律的「公平性」遭到褻瀆而失去社會的共識基礎。
唯一差堪告慰的是,高等法院重新分案之後,已經由原來的三個「推事」換成能
力風評俱佳的三名法官。但是在政黨極盡動員能量,族群鴻溝隱然加深的情況下,希
望法院裁判結果能於一夕之間弭平所有爭議,回復常態秩序,未免太過天真。司法的
仲裁功能對於解決眼前的政治爭議極其有限,我也不知道有誰能回應分局長關於「饒
了警察吧」沈痛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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