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聯合報2004.04.05
作者:蘇永欽(政大法律系教授)
相關: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文
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是否違憲?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45+&N2=445
民國八十六年高成炎教授等五人因為抗議台北市政府傾倒廢土,而發動「除廢土
,愛鄉土」的遊行,市警局以不符合六天前申請為由不予許可,遊行照常舉行,結果
五人都遭起訴判了輕刑,高成炎教授等三人最後聲請大法官解釋集會遊行法違憲,大
法官為此還舉行了言詞辯論,堪稱我國人權史上重要的一役。
羅明通律師和我在那場憲法訴訟中擔任內政部訴訟代理人,我們認為集遊法的許
可管制尚不違憲的主要理由是,此一許可既非特許,或概括的許可管制授權,甚至不
是一般的準則主義許可,而是最低度的負面表列、例外不許可的管制,而且集遊法還
特別強調管制者要受到比率原則的限制。我們提出的另一重要理由,是警察局管制的
實務,即使社會運動澎湃的那幾年,不許可比例也不到百分之一,足見警察憲法意識
甚高,並沒有自我膨脹為言論市場的監督者。
大法官作成的第445號解釋基本上接受了我們的看法,但還是不放心的宣告了
幾個負面表列的條款違憲,包括第二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和第三款:「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
之虞者」,理由是「有欠具體明確」。大法官特別強調把此一事前管制權:「委諸主
管之警察機關,於短期間內判斷有此事實足認有妨害上開法益之虞,由於室外集會、
遊行難免對他人之自由、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對此尚未達到明
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若為實質審查,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以之為准否之依據,
易生干預人民集會自由之情事,與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限制主管機關裁量權之立法意
旨亦有未符」。
我所以不憚其煩的講這段古(其實不過六年),是因為看到新聞報導說,行政院
正式去函台北市,要求撤銷已經許可的一件遊行申請,被馬英九市長以尊重人民集會
自由與市警局的裁量權而婉拒。時移勢易,我只能說民進黨政府的憲法意識不僅沒有
進步,而且比六年前的國民黨政府還要倒退。我不知道當時參與辯論,主張許可制根
本違憲的學者,會有什麼想法?高成炎教授會有什麼想法?同一事被另外分案的被告
林正修,已經進入台北市政府服務,他的感觸恐怕更深。如果憲法是標定公權力和人
權界限的一把尺,為什麼換了政府,這個界限就可以有這樣大的不同?請問行政院有
什麼立場,去指導主管機關作是否許可集會的判斷?這不正是大法官所擔憂的政治箝
制嗎?或者另一半人口的人權,不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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