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聯合報93.04.14
作者:林志潔(杜克大學法學博士生)
選後呼籲修訂「族群平等法」的聲音高漲,筆者並非反對立法,然而光只是修法
是不夠的。表面平等的法律,其實可能暗藏不平等的陷阱;表面與平等無關的法律,
其實卻製造了不平等。兩性平等的立法就是最好的前例。
台灣通過兩性平等法已經兩年餘,日前婦運團體卻抨擊各機關企業仍存在有招生
招考的兩性不平等情形,其中又以軍警機構與學校最為嚴重。這種情形並非僅在台灣
出現,看過電影「蒙娜麗莎的微笑」的人,都對一九五○年代的美國名校女生,居然
流行在大學時就結婚,婚後便成為全職主婦的狀況嘖嘖稱奇。其實,一九五○年的早
婚潮並非偶然,美國政府擅長利用政策和法律,在婦女爭取平等的運動過程中設下陷
阱處處,使女性在不自覺中喪失其優勢的地位,由來已久。
一九二○年代美國婦女雖爭取到投票權,女性也逐漸可受高等教育,但是這些卻
未能為女性帶來獨立自主的生活。美國在一九四四年通過「軍人調整法案」,提供戰
後退伍的軍人享有免費的大學教育、生活津貼,有配偶的還增加津貼百分之五十,政
府並提供低利息的抵押貸款;同時又通過「公路法案」,建設城市周圍的聯絡道路,
縮短城市到郊區的時間。這些法律看似與婦女毫無關係,但其結果是:男人接受了免
費的教育培訓,在市場上身價上翻,而沒有補助的婦女,被鼓勵早婚早育,城市的聯
絡道路和低利貸款也使得人口移往郊區,更減少了婦女就業機會,這都使得當時婦女
的家庭化達到高峰。
類似陷阱在台灣也常出現,尤其是近年來,關於性別的法規修改頻仍,刑法妨害
性自主罪的修正,家庭暴力防制法的制訂,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比之美國還在吵
墮胎是否合憲的問題,台灣的優生保健法早已實施多年。看起來好一片欣欣向榮的景
象,似乎台灣婦女地位蒸蒸日上,然而事實果然如此?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立法語意、構成要件不清,條文未能統整就不說了,施行了五
年到底減低了多少性犯罪,令人生疑。家暴法只能用於「家庭成員」,如果是從事家
管工作的清潔媽媽或寄居的外籍勞工,沒有適用的餘地,而這些女性都是最容易受到
侵害的。兩性工作平等法雖規定雇用兩百五十人以上的雇主需要設立托兒設施,看似
重視托育問題,但是本條屬於「獎勵」規定,雇主若違反也無罰則可言,加上台灣工
會組織薄弱,許多企業甚至明言禁止成立工會,婦女勞工的權益更無法透過勞工組織
得到保障。在社會福利政策欠周的狀況下,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其實是轉嫁社會
的成本到個人婦女的身上(因為養不起,只好不養)。
軍警招考歧視女性不過是冰山一角,人民必須以雪亮的眼睛去檢視和監督,切莫
被看似平等的法令或政策愚弄了。兩性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剛起步的族群平等議
題又何獨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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