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93.04.14經濟日報
作者:經濟日報社論
開發金控的董、監事改選已經完成,但經營權的爭奪戰卻一直沒有停歇。董事長
雖然有內定的人選,但董事會尚未召開,常董席次的分配以及總經理的安排,遲遲未
能定案,後續的發展仍然令人好奇。其實,放眼台灣股市,上市公司經營權的紛擾,
又豈止開發一家而已?隨著股權的分散,資本額的大幅增加,個別股東難以掌握多數
的股權;加以相關遊戲規則因陋就簡,更使上市公司經營權的爭奪,平添許多變數。
這次開發金控的選舉,不論是官股或民股,都藉助委託書的徵求,獲得董、監事
的席位。依照證交法規定,徵求委託書的過程中,如有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規則,
「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換言之,委託書雖然到手了,但不能使用。證期會所
定的規則,列舉各種「表決權不予計算」的事由,包括:委託書的用紙不是由公司(
開發金控)所印製;徵求委託書的人不符合特定的資格條件;在報備的場所以外從事
徵求委託書的行為;用金錢或其他利益收買委託書,但發放紀念品不在此限;自己徵
求得來的委託書轉讓給他人使用;委託人(股東)沒有親自填寫徵求人的姓名;徵求
委託書的廣告及書面資料有虛偽不實的記載;徵求人的投票行為與委託人的委託內容
不同,或與徵求廣告的記載內容不符等等。
這些規定,如果要認真檢驗,其實仍有許多爭議的空間。什麼情形構成場外徵求
?給付什麼樣的利益算是收買委託書?此外,要求委託人親自填寫徵求人的姓名,如
果要一一查驗,以開發金控118億7千多萬股的規模,勢必曠日廢時;更何況如何
驗票?應遵循何種程序?現行法令並沒有規定。更重要的是,所謂「表決權不予計算
」,是不是也不能算入股東會的出席人數?如果不算入,很可能因不足法定人數而造
成流會,股東會必須重新召開。這個問題,現行法也沒有答案。相關當事人如果無法
解決爭議,就只有訴訟一途了。
事實上,愈來愈多的經營者最後選擇到法院開闢戰場。去年台灣固網及台灣大哥
大的爭奪戰,是大家記憶猶新的例子。台灣固網持有台灣大哥大近40%的股權,因
此只要掌控固網就實質上掌控台灣大。去年4月4日固網召開股東會,當時的董事長
孫某及副董事長李某,將大股東蔡家交付的委託書,用來選舉子公司擔任董事,並指
派孫某的女兒、李某的妻子及其他親信為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因而在全部九席董事中
掌握六席。蔡家隨即到法院控告孫某及李某等人「公器私用,利用台灣大公司及關係
企業員工大肆蒐集委託書,甚且利用渠等同時兼任台灣大公司與台灣固網公司董事長
、副董事長之身分,操縱委託書及選票之分配……將台灣大公司經由董事席次所得享
有之決策權及董事酬勞納為個人家族所掌控,嚴重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損害台灣大
公司之權益」;蔡家一方面依公司法提起解任董事之訴,另方面聲請假處分,禁止董
事當選人及其法人代表行使董事職權。法院裁定同意蔡家繳付新台幣7000萬元擔
保金後,當選人應停止執行董事職務。孫、李的優勢一夕翻盤,最後也失掉經營權。
固網的案子和開發金控的情形明顯不同。但如果委託書的徵求及表決權的計算發
生爭議,聲請假處分禁止董、監事行使職權,卻可能是共同的選擇,也必然影響董事
長、常務董事乃至於總經理的人選規畫。現行有關假處分的法令,也有很大的爭議空
間,例如:在經營權爭奪戰中,法院應介入到何種程度?法官有沒有足夠的財經專業
?何種條件下,法院才應准許假處分?聲請人應繳付多少擔保金?法院如何妥善衡量
股東整體的利益以為准駁的依據?這些問題,在去年發生的久津公司及太電公司等經
營權爭奪戰中,都是爭議的焦點,但現行法並沒有明確的答案。
面對愈來愈多的經營權爭議,行政及司法主管機關應早日修訂相關法令,建立一
套公平明確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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