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20060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杜絕非法的政治獻金,立法院於總統大選前的3月18日通過《政治獻金法》。
政治人物平常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只有擬參選人在選舉期間才可以收受,總金額不
設上限,但捐贈者則受到總金額的限制。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發
展的向前一大步,呼籲政治人物共同遵守。
為了建立清廉政治,陳水扁及連戰曾經共同承諾,在大選前通過多項「陽光法案」
,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法案《政治獻金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原先泛綠立委
的提案,規定政黨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捐贈,不得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金額1/4,表
決時以105人反對比91人贊成,遭到否決。
《政治獻金法》通過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向前一
大步,希望未來政治獻金的運用,能夠朝公開化、透明化發展。王金平還說,《政
治獻金法》日後若有窒礙難行之處,還可以進行修正。他呼籲政治人物能夠共同遵
守,實現「陽光政治」的理想,健全發展民主政治。
在大選的激情之中,本法的通過未引起大眾的重視,在當天的新聞性甚至遠遠不如
沈富雄的記者會。但是,建立清廉的政治,是確保民主制度的最低門檻,我們應當
持續關心,本法的實行有沒有缺失,政治人物有沒有鑽法律「巧門」,甚至違法收
受款項。特別是第24條,對於違反參選期間才能收受獻金的個人,設有罰鍰,顯
示立法院對於民間的質疑從善如流,值得肯定。惟「徒法不足以自行」,身為國家
主人的我們,可得睜大雪亮的雙眼,嚴格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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