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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2004-05-03聯合報 作者: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系主任) 為了調查國家考試以閩南語命題,監察委員屢次約談考試委員,卻遭到部分考試 委員的缺席抵制。監察委員對此表達極度的不滿,聲明不排除對拒絕約談的考試委員 提出彈劾。為了化解對立,考試院長姚嘉文還曾親自拜會監察院長錢復,然而雙方各 持己見,不僅會談不歡而散,爭議的重點也依然無解。 今天將是監察院再次約談的期限,考試委員有可能堅持既定立場,仍然拒絕出席 ,造成監、考兩院對立的憲政危機。也可能勉強出席,卻進行某種形式的抗議,使得 監委究竟有無約談考委之權,仍然陷於各說各話的混沌。筆者願對此表達個人觀點, 以做為評斷雙方是非的參考。 在兩院院長會談時,姚嘉文院長強調,考試委員只有在涉及收賄、洩題與失職的 時候,監委才能約談。如果連「題目出得好不好,這題目適當不適當,也來調查的話 ,以後這些教授,可能都不願意出題目。」 此一觀點,個人無法茍同。收賄、洩題與失職等情事,均已涉及違法,依理屬於 司法檢調職權,監委固然可以主動查察,但重點仍然在於司法懲處。這正是為何在水 門事件中,尼克森雖已因國會啟動彈劾機制而下台,但美國民眾仍然對福特總統赦免 其司法懲處深表不滿的主因。 彈劾權或調查權的設計,原本便屬於政治運作的範疇,在三權分立的國家,是立 法權用以制衡行政權的主要利器。故而,美國國會在一八六五年與一九九九年的兩件 彈劾總統案中,總統違法的事證均非明確,但憲政學者並未質疑國會彈劾濫權。國會 當然有可能濫用憲法所賦予的權限,但政治爭議不虞沒有政治解決的途徑,允許這項 瑕疵的存在,卻可能坐收防制行政濫權的大利。以美國的經驗來看,國會議員雖然各 擁民意,但濫用調查或彈劾的情況並不如想像般嚴重。我國監委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具有準司法性質,濫權的可能性照理應該更低。 在此次爭議中,考試委員也以獨立行使職權為由,拒絕監委約談。但依三權分立 的憲政經驗,美國法官的獨立地位更為絕對,但立國兩百餘年來,國會七件成功的彈 劾案,卻毫無例外的全以法官為對象。為避免法官在辦案時受到外界干擾,適當的阻 絕外界影響當然是必須的;但法官也是人,也有犯錯的可能性,如果為了超然獨立而 免除一切監督,顯然也違反了「無人得為其自身行為的裁判」的憲政基本原理。把法 官交由民意機關監督,絕對不是完美的設計,但卻比自我監督讓人更具信心。如果連 法官都必須受到國會調查或彈劾的約制,考試委員似乎也不必為了監院的約談而難以 釋懷。 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院與院間的爭執,得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或有人認為,監察院若對考試院的職權運作有所質疑,何妨透過總統的會商機制處 理,何必鬧到約談具有獨立性的考委?然而,總統在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曾為解決行政 與立法僵局,約見五院院長會商,但立院王院長卻以「尊重多數立委建議」為由送了 個軟釘子。憲法這項規定,在新的政黨生態下,已被證明形同虛文。權力除了回歸權 力的制衡,顯然不可能有其他符合民主法制的操作。 考試委員如果再次拒絕約談,監察委員因此啟動彈劾機制,又是否有借題發威之 嫌?個人認為,監院如果企圖妥協,才更讓有識者不齒。彈劾權的設計可謂監督機構 的「尚方寶劍」,民主國家向來不會輕言啟動,故而英國兩百年來未曾動用一次,美 國也僅有七件成立。但如果沒有彈劾權為後盾,調查機關的約談權是否得到尊重,恐 怕便不無疑問。美國憲法並未規定國會擁有調查權,但國會所發出的聽證傳票,卻具 有法院一般的強制力,總統以次無人敢掉以輕心,原因無他,因為有彈劾權隨機伺候 。考試委員果真再次拒絕約談,監察院卻不敢或不能動用彈劾權,便等於戳穿了這個 尚方寶劍的紙老虎,無論事後提出任何說辭或理由,監察權的限縮和無能將已是不爭 的事實。 有考試委員表示,他們原先已與監委說好,希望「大家私底下見面談談」,事情 不要對外公開。現在約談既已曝光,這些委員表示,對於是否出席,態度已轉趨保留 。但調查或彈劾所處理的,既如前述屬政治性質,若非涉及國家安全,原本不應私相 授受以「私下」方式進行。監委如果因考委的要脅而妥協,不僅憲政精神蕩然,整個 約談的正當性,也將受到全民的質疑,結果恐怕比彈劾考委更糟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