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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民國93年01月07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 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第 3 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 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第 4 條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 義務。 第 5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下簡 稱基金會) ,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 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第 7 條 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事會。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補助款。 二、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 三、基金之孳息。 四、申請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收入。 第 9 條 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 (以下簡稱分會) 。 第 10 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修正法律扶助辦法。 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四、推廣法律扶助教育。 五、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六、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七、其他法律扶助事宜。 第 11 條 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ꐠ 一、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 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三、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 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五、執行董事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第 12 條 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 定。 --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BBS telnet://wretch.twbbs.org 開個人板 超快 不用連署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 Aegis.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