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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意見 2004.12.03中國時報 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 李宏文(兒福聯盟研發處組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於十二月一日正式施行,連日來引發不少反彈 聲浪,筆者站在維護兒童少年閱聽權益的立場,提出以下的見解。 相較於電影、電視、錄影帶「普、護、輔、限」的四級分級制,出版品的分級已 寬鬆許多,僅需區分為普遍級或限制級,較不繁複;且出版品的內容只有在「過當」 描述或「表現方式強烈」,達「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列為限制級。 有業者質疑色情、暴力的認定會因時因地有所差異,上述的分級標準不夠嚴謹;筆者 以為,正因為暴力、色情的界定可能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而有不同,使用較抽象、彈 性的法條用語,反倒保留了日後詮釋的空間。 在限制級出版品的封面標示警告字樣、加上封套陳列、設置專區租售,並不表示 成人的閱讀權利從此被箝制,也不代表性教育今後只能在檯面下偷偷進行,即使實施 了分級制度,限制級的出版品照樣可以上市,成人觀看限制級讀物的自由並未因此受 限;何況兒童少年本來就不該是限制級出版品的消費者,業者若擔心銷量下滑,倒不 如鎖定成年客群,悉心經營成人市場方為上策。 另有觀點主張出版品分級不利知識傳播,將阻礙孩童的學習,筆者對此無法苟同 ,認識性與身體是兒童少年的發展任務之一,性/別教育的出版品有助於孩子形塑健 康的兩性觀念、學習正確的性知識,並不會因內容與「性」有關就一律被列為限制級 。至於鉅細靡遺地描述犯罪、自殺、暴力、色情等細節的出版品,這些「知識」是否 值得大力傳播,讓未成年的孩子耳濡目染?以台灣兒童少年自殺、犯罪案件時有所聞 的現況看來,答案不證自明! 2004.12.05中國時報 分級制度符合法理情 尤英夫(律師、圖書評議會前主委) 針對近日在貴版的討論,似不了解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意義與做法,有需要加以澄 清反駁。 事實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中,從沒有「逾越限制級」一級的 規定。至於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則是已經超過限制級的出版品。也就是刑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物品之一種。不過日前貴版陸宜芳一文所引用的刑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的文字。目前現行的刑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二者不僅處罰對象大小有別,刑度亦有不同。 禁書時代被人詬病的,不是眾人皆曰應該禁止猥褻的出版品,而是反對政治一言 堂,打擊異議人士的言論與控制思想。今天要禁止猥褻出版品,則是因為它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俗。因為要兼顧善良風俗 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也多的 是完全禁止猥褻出版品,實在沒什麼好說的。 至於對具有猥褻性質以外的出版品(尚未達到被認定為猥褻的地步)為什麼要分 級呢?這是因為有了分級制後,可給成年閱聽者有接觸情色資訊的空間,而不予全面 封殺。對於藝術工作者,則有了生存的創作空間。從出版商、書店、出租店等商人立 場看,有了營利生存的機會。從主管機關立場說,對出版品作適當分級而不予查禁, 可以減少民怨,主管機關何樂而不為呢? --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相簿 http://www.wretch.cc/album 有佈景主題 速度很快 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Xander.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