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意見
2004.12.03中國時報
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 李宏文(兒福聯盟研發處組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於十二月一日正式施行,連日來引發不少反彈
聲浪,筆者站在維護兒童少年閱聽權益的立場,提出以下的見解。
相較於電影、電視、錄影帶「普、護、輔、限」的四級分級制,出版品的分級已
寬鬆許多,僅需區分為普遍級或限制級,較不繁複;且出版品的內容只有在「過當」
描述或「表現方式強烈」,達「有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列為限制級。
有業者質疑色情、暴力的認定會因時因地有所差異,上述的分級標準不夠嚴謹;筆者
以為,正因為暴力、色情的界定可能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而有不同,使用較抽象、彈
性的法條用語,反倒保留了日後詮釋的空間。
在限制級出版品的封面標示警告字樣、加上封套陳列、設置專區租售,並不表示
成人的閱讀權利從此被箝制,也不代表性教育今後只能在檯面下偷偷進行,即使實施
了分級制度,限制級的出版品照樣可以上市,成人觀看限制級讀物的自由並未因此受
限;何況兒童少年本來就不該是限制級出版品的消費者,業者若擔心銷量下滑,倒不
如鎖定成年客群,悉心經營成人市場方為上策。
另有觀點主張出版品分級不利知識傳播,將阻礙孩童的學習,筆者對此無法苟同
,認識性與身體是兒童少年的發展任務之一,性/別教育的出版品有助於孩子形塑健
康的兩性觀念、學習正確的性知識,並不會因內容與「性」有關就一律被列為限制級
。至於鉅細靡遺地描述犯罪、自殺、暴力、色情等細節的出版品,這些「知識」是否
值得大力傳播,讓未成年的孩子耳濡目染?以台灣兒童少年自殺、犯罪案件時有所聞
的現況看來,答案不證自明!
2004.12.05中國時報
分級制度符合法理情 尤英夫(律師、圖書評議會前主委)
針對近日在貴版的討論,似不了解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意義與做法,有需要加以澄
清反駁。
事實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中,從沒有「逾越限制級」一級的
規定。至於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則是已經超過限制級的出版品。也就是刑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物品之一種。不過日前貴版陸宜芳一文所引用的刑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的文字。目前現行的刑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二者不僅處罰對象大小有別,刑度亦有不同。
禁書時代被人詬病的,不是眾人皆曰應該禁止猥褻的出版品,而是反對政治一言
堂,打擊異議人士的言論與控制思想。今天要禁止猥褻出版品,則是因為它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俗。因為要兼顧善良風俗
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也多的
是完全禁止猥褻出版品,實在沒什麼好說的。
至於對具有猥褻性質以外的出版品(尚未達到被認定為猥褻的地步)為什麼要分
級呢?這是因為有了分級制後,可給成年閱聽者有接觸情色資訊的空間,而不予全面
封殺。對於藝術工作者,則有了生存的創作空間。從出版商、書店、出租店等商人立
場看,有了營利生存的機會。從主管機關立場說,對出版品作適當分級而不予查禁,
可以減少民怨,主管機關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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