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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法的衝擊下 顏厥安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聯電/和艦案已經引起法律、科技、商業、政治等多層次的討論角力,報上也已刊 登數篇具分量的文章。其中尤其呂榮海律師之「禁海令」一說,以及倡議以更高的 歷史觀、世界觀與哲學觀來處理法律問題,深值嚴肅看待。筆者認為此案涉及全球 法之規範性(global law’s normativity),以及對應之法學認識典範變遷問題。 全球法已經不是個新概念,不但有專書以及許多論文討論,也有專以全球法為研究 對象的研究中心。全球法的概念,從傳統的萬民法、國際法、比較法,到超國家法 、區域法、跨國法等等不一而足。筆者認為有幾個值得注意之處: 第一,無庸置疑,全球法相對於國家法,倡議以跨越國界的方式來重新審視法律。 此一面向的理論關鍵在於,是否可以或必須逸脫近代法的主權邏輯宿命,而以嶄新 的方式來處理運作法律。 第二,稍令訝異的是,筆者認為,全球法仍然並非普遍法,倒是仍不失為某種理性 法。全球不等於普遍,並不是因為還有無垠宇宙,而是因為全球法的運作仍不可能 僅訴諸於普遍之公共理性或溝通理性,而仍高度倚賴策略或工具理性為依歸(雖然 這些理性分類可能已經不甚適宜)。 第三,全球法是在流動性資產(以IP與金融為主)與資訊化社會主導條件下,嘗試 以法律媒介維繫全球生命政治之治理體制的一種努力。因此不但擠壓近代理性法之 主權邏輯,更逐步取代其客體想像(動產、不動產、貨幣、勞務),重塑其體制誡 命(憲法優位、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並徹底挑戰其主體投射(市民、人民、 公民)。 因此最關鍵的是,第四,全球法的規範性,將由依賴超越之權力核心或利維坦,逐 漸移轉為內在性控制之機制。以資本流動指令的規範性來看,獲利率與可剝削率「 內在地」決定了企業的腳步,甚至創造了「企業效忠」。看似位居其上的國家法律 ,僅退居其次。 由全球法的角度來看聯電/和艦案-這也許是唯一有意義的角度-可以得到許多重 要的分析觀點,試舉數例。首先,僅由全球法最簡約的理念出發,也許我們迫切需 要發展法體系之生態學(ecology of legal system)觀點,亦即不再侷限於外國法 、比較法、國際私法的想像,改以法體系之生態因應角度,正視內國法體系所處的 全球或區域法律環境,方能正確界定法律如何構成施為者的行動理據。 其次,一定要面對全球法趨勢下的服從危機,傳統的公民不服從、良心拒絕等理論 ,因為建立在內國政權的正當性、公平正義,或公民相互尊重等想像上,已漸漸不 敷使用。超越性權力中心所希冀的服從,幾乎已不可挽回地被內在性控制指令所要 求的遵守替代。更具體地說,不但對國家法律禁止技術移轉之服從義務,已經被資 本獲利率的遵守強制所取代;甚至公民效忠,也已經被企業效忠所侵蝕。國家對科 技資本的挹注扶持(聯電、台積電莫不如此),終究要嚐到反噬的惡果。 另外,此類「犯罪」行為的可罰性,因內在道德價值被資本價格所掏空,其罪責的 可協商性與可議價性也大幅提高。但此等指標性的罪責質變,也必然衝擊到公民對 一般犯罪的觀念。至於透過對主體投射的反省,將使我們在討論「兩岸」科技競爭 或「本土」科技保護時,一併思考:誰的國家?哪一國的科技?等複雜問題。 最後要簡短一談的是,在全球法的衝擊下,法學認識典範勢必要有所變遷調整。其 中最關鍵的可能是,要讓基礎法學論述重新成為任何法學論述不可或缺的一環(基 礎法學主流化)。其實法學界嫻熟的歐洲法釋義學,原本就是理性自然法的理論概 念體系,並配合國族國家法典化的延伸成果。如今當後現代性已經重行打造國家、 社會、資產等的結構時,大概唯有透過堅實的基礎法學訓練,方能讓新一代的法學 論述重新取得因應全球法規範性衝擊的能力。 只要看看歐美第一流法學論述當中所包含基礎法學分量,就知筆者所言不虛。可惜 的是,不但國內實證法學界對此心存畏懼抗拒,基礎法學的研究更嚴重不足。至於 對此是否要有特別學術投資,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 No matter what they tell us No matter what they do No matter what they teach us What we believe is true I can't deny what I believe I can't be what I'm not I know our love's forever I know no matter wha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