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public opinion
頁數:6~8
內容:
何種團體才配稱得上為民意(public opinion)的持有者(bearer)?最普遍的回應是,
當指導慾念取代娛樂慾念時,民意便與被當代視為仲裁者的「文人」(man of letters)
意見相繫,以期改變他們的目標。文人明顯的自戀情結乃藉由其他文人而得以標誌。著迷
於設想「學院派」一夥的特殊角色,文人們在通篇學院論述與頌讚文風下,逐漸與實際參
與的狂熱分道揚鑣,轉而被建構開明民意的美夢所同化。在文人眼中,平等實踐下的主張
被對等於學術及其他文體的烏托邦角色所實現:「失勢者跨越人文殿堂門檻之時,不是因
知識啟蒙而重生,就是一無所有。」為民發聲的主張亦見於書面文詞的恆久上,一如狄得
羅(Diderot)寫給法爾高奈(Falconet)信中所強調的,「文字乃公眾意見的保證人」
。
民意持有者的第二類看法,亦即社會學所謂「限制團體」(qualifiable group),乃指
最高法院之環境。感謝本世紀(此指二十世紀)所發生
的眾多「事變」(affairs),使得純粹政治言論並未具理論上的合法性,對菁英而言,
議會依舊是亞傑森(Argenson)所言「學術社群」(communities scholars)對於公共法
(public law)的紛雜討論,以及提高摩洛(Moreau)所言「群眾激情」的能力(
public enthusiasm,摩洛因此詞而不被視為順服份子)等的集體消散(collective
resignations and dissolutions)場域。梅協柏(Malesherbes)所期許的「最高法院論
述」(the discourses of the parlements)對於「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之召喚
與民意而言並非最佳沃土。法院戲碼的所有章節源出同一劇本:國王對「許可法院規諫王
室的權利廣佈於群眾間」感到惱怒,法院則對「壓抑公眾聲音」的行為挺身抗議。法院究
竟是民意得以生根茁壯的環境,或是受機敏萬分卻獨裁之政治宣傳所標誌的場域?上述質
疑區隔法國歷史哲學與當代學人。所有分歧論點中,全體一致對於「公眾性」
(publicity)───規諫公眾知識與法院賴以自許的主要武器───的回應格外值得關
注。君主統治下的百姓幻想能有同等武器───非隱密或沈默的相對公共性
(counterp ublicity)。對於這類君主制戰役(的抗衡)───摩洛可算是其箇中旗手
(standard-bearer)───中最關鍵意義在於:民意乃一具體現實。檢審制、警政監守
及警方偵查因而成為民意存在的長期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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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內容不難,難在一堆專有名詞
搞不懂這是翻譯還是專有名詞查詢 ╯-____-)╯~═╩════╩═~
另外,由於最高法院一詞誤譯成議會
現已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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