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nform.gio.gov.tw/cpage/Nbower/music/mothermusic.htm
台灣原創音樂大獎-94年台灣母語歌曲創作比賽徵選要點
一、目的: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台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台灣母語歌
曲注入新活力,拉近與新世代的距離。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的認識。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高雄縣政
府。
(二)協辦單位:民間公益團體
(三)承辦單位:得標廠商
三、徵選組別:
(一)台語組
(二)客語組
(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法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均可報名參加,每人參賽作品
每種母語類別至多不得逾3件,如詞、曲分屬不同人,應由參賽者取得其他詞(曲)創作
者之同意後,始得報名。
五、作品型式:
(一)參賽作品應具原創性。
(二)參賽作品須同時包含詞與曲之創作,單以詞或曲參賽,將不列入評選。
(三)參賽作品可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擇一)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獎項包含:
(一)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50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二)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30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三)?獎一名:獎金新臺幣15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四)佳作若干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五)網路票選最佳人氣獎:獎金新臺幣10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六)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獎金新臺幣1萬元、證書一紙。
七、參賽期程(從收件起始日至頒獎典禮結束):
(一)活動公告日期:94年5月23日起至7月25日止
(二)收件日期:94年7月4日起至94年8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三)初選入圍者發布日期:94年9月7日
(四)網路票選日期:94年9月8日起至9月15日止
(五)決選演出日期:94年9月16、17日。
(六)頒獎典禮日期:94年9月17日(星期六)。
八、決選演出暨頒獎典禮地點:高雄縣
九、評選方式:
聘請相關「母語研究學界代表、流行音樂專業音樂人、本土文學工作者、音樂人、流行音
樂唱片界代表及本土文化界代表」等學者專家擔任評審,評分標準由各組評審委員開會決
定。
十、徵選須知:
(一)本活動各組創作依評選要點(另訂)分兩階段評選,視各組參賽作品數目由評選會
議決定進入決選演出及網路票選的名額。
(二)各組參賽者應將參賽作品製成Demo帶,以錄音帶方式錄製或以WAV檔案格式,儲存
於光碟片(CD)中。此外,參賽作品之歌詞稿應列印於A4紙張(原住民族語組請附歌詞翻
譯稿),併Demo帶同時寄出。
(三)參賽作品需附活動報名表,並詳填個人基本資料或財團、社團法人及其負責人基本
資料(姓名、性別、聯絡地址、電話、E-Mail帳號;若為學生請註明學校、系所、年級)
。
(四)參賽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如經承辦單位收件後,發現有儲存不良、資料不齊備
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
列入評選。
(五)參賽者應將參選作品【含活動報名表、切結書(如附件2)、作品光碟(或錄音帶)
及歌詞稿一併寄出,並於信封註明參加「94年台灣母語歌曲創作比賽( 組)徵選」
活動,以掛號郵寄至高雄縣政府;地址: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
(六)所有徵選作品恕不退件,請創作者自留底稿。
(七)承辦單位應以專函及專人電話通知初選入圍者,各組入選者應親自參加決選演出,
如無法親自參加決選演出,應另行覓妥他人代為參加決選演出。
(八)各組別之初選入圍作品發布後,由入圍者自行截取創作歌曲之部分片段(以一分鐘
為限),由承辦單位於專屬網站上刊載,供網友票選最佳人氣獎。
(九)活動資料可自下列地點取得:
1、行政院新聞局,網址:http://info.gio.gov.tw
2、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網址:http://www.hakka.gov.tw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址:http://www.apc.gov.tw
4、高雄縣政府:http://www.kscg.gov.tw
5、承辦單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須屬參賽者本人創作,且為本活動參賽期程內未曾實體商業出版或未曾得
獎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如為翻譯作品,亦不予受理。
(二)凡違反前款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如果違反情事在頒獎後始為主辦單位知曉者,
主辦單位除追回已頒授之獎金、獎盃及證書外,並對違反人求償專輯修正及銷毀之費用。
(三)入選作品嗣後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一
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本人享有,但主辦單位(不含承辦廠商)得無償利
用該得獎作品永久於國內外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
開發表等非商業性用途。
(五)入選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須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相關
宣傳活動。
(六)網路票選最佳人氣獎嚴禁有灌水、作弊之行為,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七)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15%。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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