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unt (獨飲獨狂獨斷獨行)》之銘言:
很棒的理性討論和意見。
不過你應該先看看關於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你列的四大點中的第一點即已違反了會長選罷法中的強行規定,
再加上其餘三點,
試問,
一個公正的選委會是否該在上學期末候選人申訴時,
就直接依法行政宣佈當選無效呢?
今天會告到學生法庭,
正是為了救濟這樣一個完全不理法規的選委會吧。
很高興能看到你的高見和理性分析,
尤其你又是法律系的。
依法宣佈當選無效是會長選罷法賦予選委會依法行政的處斷之一,
很明顯的,
選委會有問題。
尤其是發生了幽靈選票的事情。
對了,
可以問你兩個問題嗎?
其一,你們選委會最近一次開委員會是什麼時候?
之二,如果你上學期就是主辦選舉的選委會,
發生了這四件事情,
依法你會怎麼做?
宣佈當選無效,
還是賴著給人告呢?
: 先說明本人的身份,本人為法律學院新任學代林伯樺,在本會期第一次特別大會中,因公
: 衛學院本會期無任何學代,因此被補選為選委會不分區選委。
: 其次,對於前述多篇文章,本人僅就個人立場以及於法律系所學之概念,陳述本人意見,
: 並不代表學代會或選委會發言。
: 本次會長選舉被學生法官宣告選舉無效之事件,本人於一審判決後曾拜讀過學生法官之判
: 決書,其中關於之前文章所提之問題,皆有陳述,本人分列如下,一一說明。
: 一、選務員不足一事,於判決書確有提到,而事實上亦確有發生。
: 二、關於選務原代為簽名一事,判決書中亦有提及,事實上應該也有發生。
: 三、選委幫候選人拉票一事,於判決書中並無提及,事實上發生與否,本人並不清楚。
: 四、幽靈選票一事判決書中亦有提及,事實上應該也有發生。
: 而最後的判決理由中,以及據我所知之訴訟過程中,對於第一、第三點並無多所言述,據
: 本人所知,應係屬原告與被告無所爭議,故非為係爭訴訟之爭點,相信並非法官之心證要
: 點。
: 而關於第四點,據上次本人於被補選為選委後,向既有選委查詢後,所知為其票數尚不足
: 以影響選舉結果,並非法官之心證要點,亦應非兩造爭執之點。
: 最後關於第二點,係為本次審判中法官裁定之關鍵,主審法官依據學校所訂定之選舉暫行
: 綱要第九條,以及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源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心證認定為
: 重大瑕疵,故宣告本次選舉因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 但此亦為本次選委會上訴之依據所在,基於學生自治的精神,於學生法規未臻完備時,學
: 校制訂相關規定,尚屬為輔佐學生自治之舉,但於學生法規制訂後,學校於「訓育委員會
: 」制訂之「暫行綱要」仍能規範學生,此是否與學生自治之精神相左,若此,為求學生能
: 真正自治,學生法官身負解釋學生法規之使命,是否應拒絕適用一個效力曖昧不明之校方
: 法規?若學校所訂定之暫行綱要不應有效拘束學生,則依據學生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則不
: 應源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依據學生會長選舉罷免辦法,本無要求選舉人領取選票時
: 必須簽名之相關規定,則簽名本僅僅為行政內規,則即便選務人員代為簽名,又何有重大
: 瑕疵,甚至違法之說?
: 即便是校方法規仍可以強行的拘束學生自治活動,則於此又發生另一問題,便是關於選務
: 人員代為簽名是否為重大瑕疵一事,係由法官自由心證所決定,則法官之心證是否無有非
: 議,仍屬未定之論,故上訴由其他法官再做檢正,本屬自然之事,且經由更多數之法官檢
: 正本次事件,更屬謹慎之舉,無論如何,真實正義總會於法院判決中彰顯,則二審之後,
: 相信更能符合實質正義。
: 最後,對於許多文章中言及本次會長選舉發生「做票」一事,本人實不瞭解,即便於選舉
: 中發生上述四事件,但此是否能直接的推論出發生「做票」,本人認為從任何具有理性以
講白一點,
幽靈選票就是做票,
現在證據肯定了有做票,
只是不能確定是誰做的。
: 及民主素養之人,均無法做出如此武斷之言論,不知是否各位同學學長有其他證據顯示有
: 做票一事,以便在下能就此向學生法官或選委會建議,相信若有直接有力的做票證據,選
: 委會亦應秉持公平正義之原則行事方是。
: 最後,依據在下上述所言及之瞭解,以及法律本就保障「既救濟之窮」之原則,選委會本
: 次上訴,非不能為追求實質的公平正義之舉,故各位學長、同學對選委會之批評,是否會
: 有流於浮濫、無理取鬧之嫌?亦是否非為良好的民主示範?此僅為在下淺見,尚請多方指
: 教。謝謝。
: 法律學院學代 林伯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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