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raevil (doraevil)》之銘言:
: 很棒的理性討論和意見。
: 不過你應該先看看關於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 你列的四大點中的第一點即已違反了會長選罷法中的強行規定,
: 再加上其餘三點,
: 試問,
: 一個公正的選委會是否該在上學期末候選人申訴時,
: 就直接依法行政宣佈當選無效呢?
首先,學生會長選舉辦法中關於選務員的規定,有第八、第十四、第二十六條,而其中並
為對於選務員人數做出列舉式規定,換言之,依據第八條以及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定,
應解釋為選委會有決定選務員之人數與配置之權力,再則,於選舉辦法分則中,並未規範
關於選務員人數不足之情形,故即便選務員不足,仍無法如您所言解釋為違反強行規定之
說法,則應當交由學生法庭認定是否有所瑕疵,而今竟學生法庭不以此事為爭訟之要點,
即應理解為無瑕疵或瑕疵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其次關於其他三點,在下的原文中已有說明,選委是否有違法拉票一事,在下並不清楚,
希望有人能加以舉證,使選委會能就其行為追訴法律責任。
而其次關於幽靈選票一事,票數約莫為六十餘票,尚不足影響選舉後果,且又無任何證據
能指出超出該人數之票亦為不正當之選票,也無證據可將此一行為歸責於任一候選人,則
風險即由各候選人平均分擔,無法認定其有違公平之舉。
第三關於選務人員代簽一事,誠如我文中所言,若學生法規中既然無明文要求,如何能苛
求舉辦選舉之學生自動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若不能要求自動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行
事,則事後又如何能歸責於舉辦之同學?
: 今天會告到學生法庭,
: 正是為了救濟這樣一個完全不理法規的選委會吧。
: 很高興能看到你的高見和理性分析,
: 尤其你又是法律系的。
: 依法宣佈當選無效是會長選罷法賦予選委會依法行政的處斷之一,
: 很明顯的,
: 選委會有問題。
若依照法規相關規定,選委會能宣告當選無效獲取消資格的情形,僅限於第四十八條、第
四十九條以及第五十條之情形,而簡單的說,此三條文規範之情形,均必須有違法情事且
可規則於候選人、選舉人、當選人之事由,而今所發生之事由,既然於法規無所明訂,其
他事項又無法明確的找出所為之人,則選委會秉持依法行政之理,自然無法宣告選舉無效
,且宣告選舉無效本即非選委會之職權,自當由司法單位裁定這些無法歸責以及學生法規
中無所依據之情形應如何處理,而若原告或被告於一審後,認為裁判有所不公或是認知的
不同,就其認知而逕為上訴,此自屬當事人之權力,於法治國家中應予以保障,尚屬當然
。
: 尤其是發生了幽靈選票的事情。
幽靈選票之事,於在下文中也有清楚的敘述,其票數尚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於本文中前
部分亦有所再次複述,於此恕在下不再多述。
: 對了,
: 可以問你兩個問題嗎?
: 其一,你們選委會最近一次開委員會是什麼時候?
: 之二,如果你上學期就是主辦選舉的選委會,
: 發生了這四件事情,
: 依法你會怎麼做?
: 宣佈當選無效,
: 還是賴著給人告呢?
: 講白一點,
: 幽靈選票就是做票,
: 現在證據肯定了有做票,
: 只是不能確定是誰做的。
其一,選委會最近沒有開會,多半是關心此是者互相聯絡而已,大家在靜待二審的判決。
其二,關於幽靈選票,的確可證明該幽靈選票之六十餘票為有做票之可能,但無法證明其
做票之人為何,也無法證明其他選票也有做票之嫌,加以不影響選舉結果,風險本由各候
選人平均分擔,自不應認為選舉無效。而選務員不足、選務員代簽兩事,於法規上又無任
何相關規定,選委會本無權力宣告選舉無效。最後,關於選委拉票一事,若有證據則應依
法規辦理,但關於證據之有無,此為一問題也,其次,綜觀法規,即便選委替候選人拉票
似於法無法對候選人為取消資格或當選無效之宣告,僅能追訴選委之責任以及沒收保證金
而已。
總結,於此件事件中,個人認為即便選委會於上學期舉辦選舉之過程中顯有疏失,但於法
無據下,亦僅能對其以道德上之非難,本次一審中法官源引學校法規、中央法規對學生自
治行為為審查,是否合適,在下不敢表示苟同,以一突襲性裁判宣告此次選舉無效,等若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下處罰人民,此裁判於學生自治上之價值,實應由大家多方思考方是,
最後僅就您之假設問題回覆,若在下為上學期末主辦選舉之選委會,於法無據下,實無法
直接宣告選舉無效或取消任何人之任何資格,僅認為應直接依照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
第二十六條,直接逕行向學生法庭要求解釋,避免程序過於冗長而影響各個候選人之權益
,以期儘速解決此項爭議。此僅為個人之淺見,如同前文所述,無法在選委會有所授權或
決議前代表選委會。還請各位多方指教。謝謝。
法律學院學代 林伯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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