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liki (過程) 看板: NTUSC
標題: 最合理的經費補助原則(學校應該向高層反應)
時間: Sat Oct 20 11:51:48 2001
上課使用,校隊練習是新舊體育館和其他場館最大免費使用族群
本來就應是大學學雜費收取的目的所在
此部份也應是學校應全額支付水電費的部分
(上課使用+校隊練習)/總開放時數 = 約將近 2/3
舉例來說,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下列三種做法中,教育單位應該做的是第一種而不是
第二,三種
第一種 學校恆常補助2/3的體育雜費,水電支出
以全年7500萬體育支出計算
學校補助5000萬,剩下2500萬使用者付費
台大學生約25000人,一年收取每人1000元即可損益兩平
第二種 7500萬體育支出完全由課餘後場館使用者付費,但學校要把借用
收入,主辦單位捐款再全數回歸體育之用,預扣一年1000萬後
台大學生約25000人
一年要卻要收取每人2600元才能損益兩平
第三種 7500萬完全由課餘後場館使用者付費,借用收入全部挪作
非體育之用,這時
再提高到一年要收取每人3000元才能損益兩平
所以體育室和各位台大學生應該要求高層不要採用偏向第二,三種的做法
但現行是偏向採用第二,三種做法
這才是最合理公平的做法,要不然,要繳費運動的教職員也會問:
為什麼我就要去負擔上課時的水電費???????????????????
有任何理由要這樣做嗎?
研協副會長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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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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