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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liki (過程) 看板: NTUSC 標題: 最合理的經費補助原則(學校應該向高層反應) 時間: Sat Oct 20 11:51:48 2001 上課使用,校隊練習是新舊體育館和其他場館最大免費使用族群 本來就應是大學學雜費收取的目的所在 此部份也應是學校應全額支付水電費的部分 (上課使用+校隊練習)/總開放時數 = 約將近 2/3 舉例來說,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下列三種做法中,教育單位應該做的是第一種而不是 第二,三種 第一種 學校恆常補助2/3的體育雜費,水電支出 以全年7500萬體育支出計算 學校補助5000萬,剩下2500萬使用者付費 台大學生約25000人,一年收取每人1000元即可損益兩平 第二種 7500萬體育支出完全由課餘後場館使用者付費,但學校要把借用 收入,主辦單位捐款再全數回歸體育之用,預扣一年1000萬後 台大學生約25000人 一年要卻要收取每人2600元才能損益兩平 第三種 7500萬完全由課餘後場館使用者付費,借用收入全部挪作 非體育之用,這時 再提高到一年要收取每人3000元才能損益兩平 所以體育室和各位台大學生應該要求高層不要採用偏向第二,三種的做法 但現行是偏向採用第二,三種做法 這才是最合理公平的做法,要不然,要繳費運動的教職員也會問: 為什麼我就要去負擔上課時的水電費??????????????????? 有任何理由要這樣做嗎? 研協副會長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75.9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7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