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於NTUSA版的一段話:
學生會曾於上學期末,因為校方極為不合理的「新社團評鑑規則壓抑言論自由等」
事件,依照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大會議事規則第二章﹝開會﹞第九條﹝特別
大會﹞之第一款──議長或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大會。﹝請參考學生會
法規彙編2001-2002 P.37﹞由高會長向古秘書長提出召開特別大會之請求。然轉述
古秘書長當時對高會長的回應,竟是:「妳以為場地那麼容易借?要十一天前借!
而且我很忙,我要考試,哪有那麼閒。」
以下是本人的聲明:
高會長於90.11.27星期二傳簡訊給本人,而簡訊只傳送”我們11.29星期四要
開會,你快點去借場地”幾個字,本人收到訊息後,馬上以手機回應高會長,告
知開會通知無法在兩天內寄達各各學代手中,還有場地也不一定能借得到,因為
開學的時候各各社團早已經把場地借完了,於是我向她詢問一定要這麼趕著要開特別
大會嗎?因為本人真的在為必修期中考做努力,這個我不否認,想想當學生一項
重大的本分就是好好把書念好,沒能念的很好,也要求過,況且當時的下個星期
12.4,就要開學代會第三次常會,這次會議是早在一兩個月前借好場地的,於是
我把這個情形告知會長,請問她”學代大會下星期就要開常會了,這樣應該
還來得急吧”,她後來也沒有跟本人說這樣是不行的,非要那星期四開會不可,
所以最後的結論就是不臨時加開特別大會,沒想到現在因為密碼一事,高會長又
將此事牽扯重提,怪罪在本人只顧著課業,沒有完全配合高會長的意思,就是違
背聖旨一般的罪孽,本人特感無辜,再加上議長和本人也沒有收到任何正式公文
,所以我學代會秘書長在此說明經過,還有本人在跟高會長溝通時語氣平和,而
上面那篇文章之語氣與本人當時情況不符,造成第三人的誤解,我認為有所不妥
。以上言論如有冒犯之處,敬請原諒。本人聲明到此結束,往後不回應此篇。
學代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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