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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ttalk (我是我,如你所思所見)》之銘言: : 國立台灣大學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改善校園環境,有效管理校內 : 之腳踏車,並使棄置之腳踏車能夠回收利用,特制定本辦法。 : 立法理由:管理腳踏車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校腳踏車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 立法理由:明訂腳踏車管理單位。 :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腳踏車,應向管理單位請領車牌,懸掛於前置 : 物籃或後乘坐架;如腳踏車無前述兩種設備,應懸掛於車把正前 : 方。 : 前項腳踏車,每年十月應攜本校教職員工生等證件向管理單位指 : 定之處所申請驗車。 : 校外人士之腳踏車,如需在校園內長期行駛停放者,應準用前兩 : 項之規定辦理。 : 請領或補發車牌時,腳踏車所有人應至出納組繳交工本費,本校 : 教職員工生新台幣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幣一百元,並持繳費副 : 本至管理單位辦理。 : 車牌換發期間,管理單位應發給臨時車牌,於換領新車牌時繳回。 1. 車牌的樣式? 如果跟車牌一樣那不就很醜嗎? 2. 龍頭如何懸掛? 3. 不會被惡作劇偷走或是拿走? 4. 每年十月會爆擠入幾千人進入車廠驗車? 5. 每年開學亦會有幾千人爆擠入出納組跟管理單位辦理? 6. 出納組十月忽然多了繳費的事件忙得過來嗎? 7. 為何要換發車牌? 8. 為何要臨時車牌? 不能直接給新車牌嗎? 9. 能否計算一下一個人為了要騎個腳踏車需要跑主管單位幾次? 10. 請把 9. 的次數乘上新生騎車人數即為主管單位需處理的次數 : 立法理由: : 一、 懸掛車牌以表明車主。 : 二、 車牌由管理單位統一制定,並懸掛於明顯之位置,以供查核, : 由於腳踏車並無制式之車牌懸掛處,故於條文中規定三個位 : 置。 :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學,畢業生大都已辦理離校,故要求 : 車主至管理單位指定之處所如車房、事務組雜工班休息室及 : 各宿舍等地驗車,驗車時會在車身明顯處,通常是在後車輪 : 之擋泥板上方黏貼當年度貼紙,用意在表明當年度這輛車有 : 人使用,並使管理單位可以檢驗車況及統計腳踏車數量。 1. 看不懂為什麼因為新生入學且畢業生已離校所以要驗車 希望能夠白話一點 :P 2. 意思是說畢業生離校要繳回車牌嗎? 3. 車主未繳回車牌即代表該車是有人在使用的不是嗎? 不懂為何要驗車 4. 如果驗車是為了要確定車輛是否可以使用 請問還沒有被認定管理單位報廢貼上貼紙的車輛為何 會是不能使用的車? 5. 原有車輛扣除報廢及畢業車輛加上新生車輛即為現有車輛不是嗎? 6. 如果是為了普查的目的是否有必要一次? 7. 另請計算一個車主從買車進入校園到畢業需跑主管單位幾次? 8. 請把 7. 的次數乘上學校騎車人數即為主管單位需處理的次數 : 第四條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如有未依規定懸掛車牌或未按時驗車者, : 由管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限期辦理請領車牌或驗車, : 逾期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即以廢棄物處理。 : 前項腳踏車雖依規定懸掛車牌及驗車,但顯失騎乘功能者,由管 : 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並通知腳踏車所有人修繕或辦 : 理報廢,逾期不處理者,即以廢棄物處理。 1. 如第三條的意見 4. 所述 既以如此檢查校內報廢車輛又何必再每年驗車檢查車況? :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顯失騎乘功能: : 一、 無把手者。 : 二、 無騎乘坐墊者。 : 三、 兩輪缺一者。 : 四、 輪胎破損嚴重者。 : 五、 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 六、 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 立法理由:明訂廢棄腳踏車之認定標準。 : 第五條 腳踏車使用人應將腳踏車整齊停放於腳踏車架上,未依規定停放 : 之腳踏車,由管理單位逕行移置於適當處所。 : 前項移置、保管之腳踏車,於總務處網頁公告,腳踏車所有人應 : 於一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管理單位標售之。標售所得 : 之價款,於扣除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如有剩餘, : 解繳校務基金。標售作業準則,另訂之。 : 校園腳踏車之標售,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對象。 : 前項標售日期及標售地點於總務處之網頁公告之。 : 腳踏車經移置、保管者,應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移置費每輛次 : 新臺幣五十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十元,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一 : 千元為限。移置費及保管費可以勞動服務折抵,每一百元折抵一 : 小時,相關辦法由管理單位另訂之。 1. 是否有足夠的停車位可供停放? 2. 上點的考量方式請以校園內各區域的車輛數來設計 舉例來說: 假設小小福周圍平均會停 1000 輛車 則周圍就必須有 1000 個車位 請勿以全校總車位除以總車輛數此等蠢方法處理 3. 請問移置車輛和網頁公告的時間差是否會隨著辦法的實行 時間的增長而增加? 4. 畢業生未處理車輛如何向畢業生收取移置及管理費用? 5. 不繳費如何處理? : 立法理由:明訂違規停放之腳踏車之處理原則,並可以勞務折抵 : 移置費及保管費,以減輕腳踏車所有人之經濟負擔。 : 第六條 本校因校園規劃之需要,除情況緊急外,得於七日前將移置原因 : 及地點公告後,變更或取消原設置之腳踏車停車位,並將原停放 : 該處之腳踏車,移至附近之腳踏車停車位或移置於適當之場所, : 並公告之。 : 立法理由:明訂校方因校園規劃之需要得移置該地之腳踏車,但 : 應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點。 1. "得"於七日前的"得"字是發音為"ㄉㄜˊ"還是"ㄉㄟˇ"? 2. 為何不先公告會移至何處? 3. 請問於何處公告? : 第七條 腳踏車之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 1. 是否會賠償車鎖被破壞的損失? : 立法理由:腳踏車之移置,原則上並不會破壞其車損,惟有時車 : 主將腳踏車鎖在其他物體上,非破壞其鎖不能移置 : 時,才會予以破壞。 :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因事實需要須增設、變更及撤除腳踏車架者,應向管 : 理單位提出申請。 :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單位控管校內腳踏車停放格數,並提供足夠 : 之停車位。 : 第九條 本校腳踏車之車架僅供停放腳踏車使用,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 立法理由:說明學校對腳踏車之保管立場。 1. 所以第五條中的收取保管費的意思為校方會負責保管車輛? : 第九條 腳踏車之標售價格,應依其堪用狀況分級訂價,但每輛標售之價格, :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 : 立法理由:廢棄之腳踏車在經管理單位整修後,以低價回饋本校教 : 職員工生。 : 第十條 依本辦法標售腳踏車之所得,經管理單位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 一、 百分之六十五繳校務基金。 :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單位。 :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協助執行單位,如無協助執行單位,解繳校 : 務基金。 : 立法理由:將標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單位及執行單位, : 以激勵其士氣。 1. 激勵士氣. 所以應不會發生第三條意見 4. 和第四條意見 1. 的 問題? 應該會一旦有車況不符的車輛馬上會被發現? 同樣的問題. 那為何還要每年檢查車況? : 第十一條 為鼓勵本校腳踏車所有人自動報廢堪用之腳踏車,由管理單位依 : 車輛之車況,酌給回收獎勵金一百元。 : 立法理由:鼓勵所有人自動報廢,以減少辨別無主廢棄腳踏車之 : 工作量。 : 第十二條 腳踏車所有人申領代管車輛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 : 件、移置費及保管廢之收據,經保管人員查核無誤後發還。如有 : 冒領者,即移送本校駐衛警察隊處理。 : 委託他人代領者,除前項證件外,應由車輛所有人出具委託書。 : 立法理由:明訂領回保管腳踏車之程序。 : 第十三條 保管場應詳為記錄保管車輛之移置地點、保管時間及繳費等事項, : 並應核對領車人之身分、單位、姓名、證件種類及車牌號碼,並 : 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以供查考。 : 立法理由:明訂保管單位之工作記錄內容。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其他意見: 立意好但手續繁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