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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SA16th (第16屆台大學生會)》之銘言: 唉呀呀,李文瑋會長上任後,小民我的諍言沒有一篇被M過, 倒是這麼棒的法被M了起來啊。 不過,這確實值得M一下啊。 好讓以後對學生活動經費分配有正確認識的學弟妹, 知道學生主權的江山是斷送在誰的手上。 斷送在學校偕同學生會的這部經典立法。 此法一言以蔽之:〝什麼都要聽課活組的〞, 而且〝什麼都要聽課活組的〞的已經有法源依據了喔。 學生會真讚,讚讚讚。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積極辦理活動,提高 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皆須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學生社團辦理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經費補助: 1.幹訓或營隊。 2.學術活動:講演、大型學術研討座談、展覽、比賽、研習班、讀書小組等。 3.刊物出版:報紙、雜誌等。 4.社產維修或添置。 5.康樂活動:校內演奏會、校外公演、巡迴演出、出國演出、參加或主辦校際性比 賽等。 6.社會服務活動,含學期間平時服務、寒暑期間假期服務之社會服務隊。 7.其他符合社團宗旨之綜合性活動。但各社團純係同學間聯誼、參觀、遊覽或娛樂 性之活動,不予補助。 第四條 活動經費補助以課外活動組為執行單位,負責執行本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學生社團向本校申請經費補助,均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活動開始後在再請者不予 補助。各類活動之申請期限於本辦法施行細則中另訂之。 第六條 學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應徵得指導老師之同意。 第七條 學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於活動結束後,應依本辦法施行細則中之規定向課外活動 組辦理申領結報。 第八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你是否還記得?共和國的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