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SA16th (第16屆台大學生會)》之銘言:
唉呀呀,李文瑋會長上任後,小民我的諍言沒有一篇被M過,
倒是這麼棒的法被M了起來啊。
不過,這確實值得M一下啊。
好讓以後對學生活動經費分配有正確認識的學弟妹,
知道學生主權的江山是斷送在誰的手上。
斷送在學校偕同學生會的這部經典立法。
此法一言以蔽之:〝什麼都要聽課活組的〞,
而且〝什麼都要聽課活組的〞的已經有法源依據了喔。
學生會真讚,讚讚讚。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積極辦理活動,提高
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皆須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學生社團辦理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經費補助:
1.幹訓或營隊。
2.學術活動:講演、大型學術研討座談、展覽、比賽、研習班、讀書小組等。
3.刊物出版:報紙、雜誌等。
4.社產維修或添置。
5.康樂活動:校內演奏會、校外公演、巡迴演出、出國演出、參加或主辦校際性比
賽等。
6.社會服務活動,含學期間平時服務、寒暑期間假期服務之社會服務隊。
7.其他符合社團宗旨之綜合性活動。但各社團純係同學間聯誼、參觀、遊覽或娛樂
性之活動,不予補助。
第四條
活動經費補助以課外活動組為執行單位,負責執行本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學生社團向本校申請經費補助,均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活動開始後在再請者不予
補助。各類活動之申請期限於本辦法施行細則中另訂之。
第六條
學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應徵得指導老師之同意。
第七條
學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於活動結束後,應依本辦法施行細則中之規定向課外活動
組辦理申領結報。
第八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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