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以下節錄菸害防制法,請學生會認真一點參考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 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 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 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 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 學校裡不能吸煙的分隔線;學校裡不能吸煙的分隔線;學校裡不能吸煙的分隔線 ====================================================================== 所以先後次序不要搞錯了 學校裡本來就不能吸煙 應該是想吸煙的人拜託學生會爭取設立吸煙室才對 -- 話說回來 「學校」這個場所的負責人是校長嗎? 從業人員呢?所有的教職員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13.57.5
wbson:期望學生會是沒用的 都被敷衍了 推 140.112.250.44 11/28
hala932:不過這也提到"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推 210.85.158.7 11/28
hala932:所以當場覺得不舒服的同學不能完全諉責 推 210.85.158.7 11/28
ThomasJP:勸阻不聽怎麼辦?報警嗎...?(無奈) 推 218.167.59.232 11/29
wbson:你看爬前面的文 看看抽煙的人是什麼態度 推 140.112.250.44 11/29
ThomasJP:每次抽菸的都擺出一副“你管我”的老大樣 推 218.167.57.2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