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Chen (what's my time?)
看板NTUSA
標題Re: 禁菸
時間Fri Nov 28 20:52:36 2003
以下節錄菸害防制法,請學生會認真一點參考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
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
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
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
應予勸阻;
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
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
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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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裡不能吸煙的分隔線;學校裡不能吸煙的分隔線;學校裡不能吸煙的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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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先後次序不要搞錯了
學校裡本來就不能吸煙
應該是想吸煙的人拜託學生會爭取設立吸煙室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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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學校」這個場所的負責人是校長嗎?
從業人員呢?所有的教職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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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13.57.5
→ wbson:期望學生會是沒用的 都被敷衍了 推 140.112.250.44 11/28
→ hala932:不過這也提到"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推 210.85.158.7 11/28
→ hala932:所以當場覺得不舒服的同學不能完全諉責 推 210.85.158.7 11/28
→ ThomasJP:勸阻不聽怎麼辦?報警嗎...?(無奈) 推 218.167.59.232 11/29
→ wbson:你看爬前面的文 看看抽煙的人是什麼態度 推 140.112.250.44 11/29
→ ThomasJP:每次抽菸的都擺出一副“你管我”的老大樣 推 218.167.57.2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