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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台灣大學人為疏失、處置失當、設施不當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幸! : 這種救法......張振聲不會成為植物人才怪呢!!! : 想了解張振聲事件者,請進入下面網站 : http://www.taconet.com.tw/jscha/ 『緊急醫療救護法』內之部分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含左列事項: 一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二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 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四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第 14 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之規定。 第 18 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至少兩名出勤。 第 24 條 救護技術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項 目範圍,施予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左列救護項目: 一 注射或給藥。 二 氣管插管。 三 電擊去顫術。 四 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五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左列救護項目: 一 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施行緊急救護。 二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第 25 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業務之地點,限於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送醫途中及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第 26 條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其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判斷、救護人員之通訊聯絡、出勤人員層級人數與 應攜帶設備器材、該轄區各種緊急傷病之現場救護及送醫之步驟等。 第 29 條 救護人員應依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 適當醫療機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5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