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方胡扯!
這是我兩年半之前寫的,是我胡扯,還是台大校方胡扯?
台灣大學提供的資料說:張振聲在下午2:40倒下,
幾分鐘後就打119,救護車於2:59載他駛離籃球場。
可是,據台北市消防局所提供之資料說:台大打一一九的時間是下午2:55
!距張振聲倒下後已經過十五分鐘了!!!
此與台大的說詞有極大的出入!而且據消防局
提供的資料說:消防局救護車於3:00到達籃球場邊,救護車無法進入載人,
校本部的救護車
還在那邊,而且還有一救護員進去幫忙做CPR,
怎麼可能會2:59台大救護車就載著張振聲
駛離籃球場呢???
由這兩點可看出台大對此事件,很多地方刻意隱瞞,而且為了卸責對各
關鍵的時間點做了很巧妙的安排。
由急救醫學知識內容可知,對心跳停止的病人最有效的急救方式是儘速做電擊。因此若能
早一點送醫院,就能早一點做電擊,癒後恢復情況就會更好。因此台灣大學在校內的延遲就
醫和送到較遠的台大醫院都是造成他成為植物人的主因。
心跳停止之人,在無電擊器可電擊下,迅速送醫是唯一救命之方法。心跳停止超過4-8分鐘
後,就會對腦部造成部分損傷,愈慢讓他恢復心跳,大腦損傷程度就愈嚴重,這種知識在
醫學上是常識。並非如台大所說,超過3至5分鐘,大腦就完全損壞。
救護車載護士到籃球場邊後,體育老師至少已對張振聲做CPR達四分鐘以上,但仍無法恢復
心跳。依救護心跳停止之人之原則,此時應即刻送張振聲上救護車送醫院就醫。心跳已停
止那麼久,又已做了CPR仍救不起來,為何護士到現場以後還需再做七分鐘以上的CPR呢?如
此做法不是讓張振聲大腦損傷程度加重嗎?若是護士堅持,顯然護士處置不當。然而依據現
在場的同學告知,還需在現場再停留七分鐘以上的真正原因是救護車繞不進去籃球場內之故。
救護車進不了籃球場之原因:首先是道路上活動欄杆上鎖,無鑰匙可開,車無法通過,需繞
遠路才能到6號側活動鐵門旁。要進籃球場又先後需經二道鐵門,當天都上鎖。某同學發現鐵
門上鎖,就到側門旁之警衛室要拿鑰匙,有人告知,鑰匙是放在體育室,他就騎著腳踏車
到體育室欲拿鑰匙,體育室人員卻找不到鑰匙。無鑰匙可開之下,最後才強行搬開一扇鐵門
讓救護車進到籃球場旁邊,該處才有辦法送張振聲上救護車。因此讓心跳停止的張振聲在球
場內多停留七分鐘以上的主因是救護車進不去,並非救護上的需要。而此七分鐘以上的時間
最少會是加重其大腦損傷程度的重要原因,因此,籃球場四周的設施不當和管理不善與張振
聲變成植物人有絕對直接的關係。
對心跳停止之人之急救,應電擊,當天台大校本部救護車並無此設備,因此一直無法讓他
儘早恢復心跳,在此種無電擊器的簡陋救護車配備下,早一秒送到醫院急救,大腦損傷程度
就可以減輕一些。救護車若能依緊急救援原則就近送台大醫院公館分院或是三總(請查看緊
急醫療救護法),最少可省下三到五分鐘,這時間對心跳停止的人非常重要,一定可以減少
大腦損傷程度,因此,送較遠的台大醫院造成的延遲就醫與其變成植物人有絕對直接的關係
。
依據在現場的同學告知,當天張振聲倒下時並非馬上停止呼吸,是幾分鐘後才沒有呼吸,
某同學摸他,發覺沒心跳後就趕快找就在旁邊的體育老師來施救了,並非如台大校方所說是
心跳停止六分鐘後才通知校方。因此,是張振聲倒下後約6分鐘(而不是他心跳停止後6分鐘
),亦即心跳剛停不久,學生們就通知體育老師了,此時張振聲的大腦尚未有所損傷,尚未
喪失急救先機。
張振聲從台大醫院出院之出院病歷摘要可以證明他以前身體狀況一向極佳,而且他心跳停
止時呈現的狀態是VT。而VT,只要儘早在現場電擊或通知消防局派加護型救護車(有電擊器
之配備)或儘早送往醫院做電擊,是很容易恢復健康的。現今他會成為植物人完全是因為延
遲送醫之時間與處置失當之原故。
對心跳停止之人的緊急急救,與醫學水準最好、設備最佳、院間互動、聯繫以及健康檢查
紀錄等並無直接 及必要之關連;對心跳停止之人之急救,時間才是最關鍵因素。因此上述說
詞純為台大校方只願意送台大醫院,不想送三總之門戶之見的罪惡行為找藉口,擬將搪塞
之詞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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