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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ostymoon (哈哈哈)》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 : : ◆ From: 218.167.216.239 : : 推 LUKAKA:旅運契約 是客運業者和乘客之間的契約 140.112.245.112 06/22 : : 推 LUKAKA:而文章裡面的是學校租用車輛的契約 140.112.245.112 06/22 : : 推 LUKAKA:這是兩回事 140.112.245.112 06/22 : 是嗎?? : 民法債編(153-756)(89.04.26. 修正) :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 : 之一部。 我上面的推文是回答那位板友關於旅客運送的部分 此契約成立於旅客運送人和旅客之間 原文貼出來的是學校租用車輛的契約 本來就是兩回事 雖說是兩回事 但是旅客運送人與旅客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是存在的 法律關係又不會因此消滅 我又不是回答關於租賃或是承攬契約的部分 (我怎麼知道學校想要這樣打契約?) 你的回文跟我的推文根本毫不相關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3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