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ostymoon (哈哈哈)》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
: : ◆ From: 218.167.216.239
: : 推 LUKAKA:旅運契約 是客運業者和乘客之間的契約 140.112.245.112 06/22
: : 推 LUKAKA:而文章裡面的是學校租用車輛的契約 140.112.245.112 06/22
: : 推 LUKAKA:這是兩回事 140.112.245.112 06/22
: 是嗎??
: 民法債編(153-756)(89.04.26. 修正)
: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
: 之一部。
我上面的推文是回答那位板友關於旅客運送的部分
此契約成立於旅客運送人和旅客之間
原文貼出來的是學校租用車輛的契約
本來就是兩回事
雖說是兩回事 但是旅客運送人與旅客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是存在的
法律關係又不會因此消滅
我又不是回答關於租賃或是承攬契約的部分
(我怎麼知道學校想要這樣打契約?)
你的回文跟我的推文根本毫不相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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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3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