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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ostymoon (哈哈哈)》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 : : ◆ From: 218.167.216.239 : : 推 LUKAKA:旅運契約 是客運業者和乘客之間的契約 140.112.245.112 06/22 : : 推 LUKAKA:而文章裡面的是學校租用車輛的契約 140.112.245.112 06/22 : : 推 LUKAKA:這是兩回事 140.112.245.112 06/22 : 是嗎?? : 民法債編(153-756)(89.04.26. 修正) :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 : 之一部。 另外請閣下翻翻 在民法債編第16節 運送(#622~#659)之中 尤其關於旅客運送(#654~#659)的內容 因客運業者派司機載運學生的行為而生的法律關係 不會學校和該業者之間的契約內容不同而改變或甚至消滅 所以我才說根本是兩回事 比如 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 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就算學校有跟業者簽約說誤點就要罰錢(那是他們之間的契約規定) 但是若有同學因為校車遲到而使權益受損 還是可以跑去跟業者靠北要賠償 所以請問一下 你回文問我說:"是嗎?" 似乎完全不認同我推文中的內容 那換我反問你 請閣下以身為法律系學生所是專業訓練而得之法律素養回答 "哪裡不是兩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
Fish4016:沒必要做到這種程度吧? 218.175.60.213 06/23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4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