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UKAKA:我也很抱歉 我有點情緒上的發言 140.112.245.112 06/23
※ 引述《LUKAKA (我是批踢踢路卡卡)》之銘言:
: ※ 引述《frostymoon (哈哈哈)》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 : 是嗎??
: : 民法債編(153-756)(89.04.26. 修正)
: :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
: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
: : 之一部。
: 另外請閣下翻翻
: 在民法債編第16節 運送(#622~#659)之中
: 尤其關於旅客運送(#654~#659)的內容
: 因客運業者派司機載運學生的行為而生的法律關係
: 不會學校和該業者之間的契約內容不同而改變或甚至消滅
: 所以我才說根本是兩回事
: 比如
: 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
: 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 就算學校有跟業者簽約說誤點就要罰錢(那是他們之間的契約規定)
: 但是若有同學因為校車遲到而使權益受損 還是可以跑去跟業者靠北要賠償
: 所以請問一下 法律學院王廷學代
: 【 查詢網友 】
: 《ID暱稱》meteor91(勇氣) 《經濟狀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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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所有信件都看過了
: 《上次上站》06/22/2004 22:00:41 Tue 《上次故鄉》61.228.213.204
: 《五子棋戰績》 0 勝 1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競標評比》 優 0 / 劣 0
: 你回文問我說:"是嗎?"
: 似乎完全不認同我推文中的內容
: 那換我反問你
: 請閣下以身為法律系學生所是專業訓練而得之法律素養回答
: "哪裡不是兩回事?"
關於我上述的文章 在我重新看過所有相關紀錄之後
我發現我必須要向你鄭重道歉
我誤判你推文與該篇文章的關聯
所以才會有之後的po文po文
若是在語氣或是用詞上讓你感到冒犯
或是造成你名譽上的損害
本人真誠的向你道歉
至於你所問的問題
我也贊同你的答案
校車與學校的契約 和學生和校車的關係
的確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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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