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polar (國破 山河何在?)》之銘言:
: 為什麼不能兩案並行
: 實現這個也許只是象徵性的權利,
: 同時也舉辦公投與政見發表。
: 可以設立獨立的選務組織或別的方式來達到中立與公信
如果同一個團體執行以上的工作,
其中必然地有衝突性存在。
又或者你的意思,是由學生會以外的團體,
來籌組這個"獨立的選務組織",
問題是,學生會不是本來因為代表全體學生,
才具有這個提名權的嗎?
在對校協商或是抗爭的態度上有所分化,
而且不同的團體各自擁有一樣高度的合法性,
似乎不會是個好現象。
除了上述的這個立場的問題,
另外,實作上也有困難,
要推出單一人選,這個爭議性很大,
勉強要賦予正當性,
就只有先來一場投票,做全體會員的意見甄詢,
先不說來不來得及好了,
重複動員的勞師動眾,可能有害於往後的運動經營。
: 放棄這樣的權利,如果事後公投率低落,或是動議沒通過,該怎麼辦?
學生會應當把假投票辦好,並鼓勵同學參與,
如果在盡人事之後投票率仍然低落,
那這也是同學們的另一種表意,
(校長人選不重要,或是校政根本不重要)
我們只有尊重大家的選擇。
: 學生會的立場應該不是中立的,是要站在學生的利益上的
正是因為要堅持站在學生的利益上,
所以必需面對校方與學生會,正有如資方與工會一樣,
具有必然的利益對立關係,
這樣,特地提名甚至輔選一名校長候選人,
是不是有點奇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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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fer,
C'est les Aut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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