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ZUMI (NTUGSA)
看板NTUSA
標題Re: [不滿] 控訴事務組交通股股長!!!
時間Fri Dec 10 15:35:51 2004
抱歉有點越俎代庖了,研究生協會在此補充說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
第一項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
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第二項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
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
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第三項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
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的「公共汽車」不包含「校車」
,故各校校車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免責。有核定裝載人數、核
定裝載重量限制。
2.實務上,巴士之類的大型人員運輸車輛採
站乘方式運客,被
認定為「載運人客不穩妥,行駛顯有危險。」
3.台北市交通執法一向凶神惡煞不假慈色,校車司機一個月也
沒賺多少錢,比較「得罪學生被討厭」和「被警察罰錢沒奶粉
錢」,那還是得罪學生好了。
4.校方絕不可能要求校車承攬公司允許學生站乘校車。事故若
可規責於校方指示,那授意的行政人員不僅需擔負法律責任更
有行政責任。
5.現有校車班次運量明顯不足,討論是否加開校車班次與討論
校車存廢的議題相若——到底學校提供校車是義務還是服務?
如果是義務,很難解釋不搭校車的學生為什麼要透過繳學費的
方式補貼搭校車的學生?很難解釋納稅人補貼台大學生唸書之
餘,為什麼還要補貼台大學生搭車……
如果是服務,那麼顯然商品供給不足。在既有的預算限制下,
可行的方式是增設部分負擔(譬如:一次/五元,消去願付價
格低於五元的搭乘需求,並增加營運基金提供更多班次。)
另一可行辦法,透過遊說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修法,將校車包
含於「公共汽車」定義之中,解決尖峰時間載客超過法定運量
的問題。(皆大歡喜卻曠日廢時,需要有投票權的學生和學生
家長有高度公共參與意願,願意聯合推動遊說案。)
6.事情很簡單,一切都是制度的問題。講清楚便不會吵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67
推 violent1:推一個 感謝說明:) 140.112.35.17 12/10
推 passerbyA:唉 只是服務的話 社法醫學院的好可憐... 140.112.215.132 12/10
推 LORDJACK:我印象中部份負擔這招似乎也不行 140.112.48.76 12/10
推 moong:要來回跑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140.112.238.12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