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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有點越俎代庖了,研究生協會在此補充說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 第一項    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 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第二項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 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 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第三項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 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的「公共汽車」不包含「校車」 ,故各校校車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免責。有核定裝載人數、核 定裝載重量限制。 2.實務上,巴士之類的大型人員運輸車輛採站乘方式運客,被 認定為「載運人客不穩妥,行駛顯有危險。」 3.台北市交通執法一向凶神惡煞不假慈色,校車司機一個月也 沒賺多少錢,比較「得罪學生被討厭」和「被警察罰錢沒奶粉 錢」,那還是得罪學生好了。 4.校方絕不可能要求校車承攬公司允許學生站乘校車。事故若 可規責於校方指示,那授意的行政人員不僅需擔負法律責任更 有行政責任。 5.現有校車班次運量明顯不足,討論是否加開校車班次與討論 校車存廢的議題相若——到底學校提供校車是義務還是服務? 如果是義務,很難解釋不搭校車的學生為什麼要透過繳學費的 方式補貼搭校車的學生?很難解釋納稅人補貼台大學生唸書之 餘,為什麼還要補貼台大學生搭車…… 如果是服務,那麼顯然商品供給不足。在既有的預算限制下, 可行的方式是增設部分負擔(譬如:一次/五元,消去願付價 格低於五元的搭乘需求,並增加營運基金提供更多班次。) 另一可行辦法,透過遊說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修法,將校車包 含於「公共汽車」定義之中,解決尖峰時間載客超過法定運量 的問題。(皆大歡喜卻曠日廢時,需要有投票權的學生和學生 家長有高度公共參與意願,願意聯合推動遊說案。) 6.事情很簡單,一切都是制度的問題。講清楚便不會吵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67
violent1:推一個 感謝說明:) 140.112.35.17 12/10
passerbyA:唉 只是服務的話 社法醫學院的好可憐... 140.112.215.132 12/10
LORDJACK:我印象中部份負擔這招似乎也不行 140.112.48.76 12/10
moong:要來回跑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140.112.238.12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