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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y (sabo down)》之銘言: : 既然是同額競選 : 那選票上怎麼不是分為"同意"&"不同意"兩格 : 而只有"同意"一欄。 : 請問,這是讓候選人一定當選的保證嗎? : 反正同意一定比不同意多(因為沒有不同意XD) : 就算是廢票比同意票多,那還是會當選啊。 : 這是我今天投票後的感想,想請問學生會選票這樣設計的想法, : 是否是我誤會了呢? 最簡單的答案 是因為現行學生會長選舉罷免法的缺漏 這不是讓意圖讓候選人保證當選 只是照規定辦理 雖然說事實上確實是如此 只要有一票就可以當選 申論題的說法是 大部分的同額競選確實會有同意與不同意的選項 可是那是因為在選舉辦法裡面有規範到才是如此辦理 選舉權 和同意權是不一樣的 選舉是從候選人裡面"選"出當選人 同意權是針對特定人或事選擇同意或不同意 前者 就是一般的選舉 後者 就是大法官或是考試委員這類的 而當選舉辦法裡面沒有規定的時候 就只能有"選舉權"的行使 學生會十七年來 嗯 從來沒有會長候選人只有一人的情形 所以選罷法裡面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可以遵照辦理 一般的系學會 或是像一些高中的班聯會 會設定一些像是 如果候選人只有一名(組) 則以同意票百分之多少(五六十之類)以上為當選 (我也有看過真的只有一個選項的) 這樣子選委會在設計同意不同意的選項上面才有所依據 不然如果選委會自行決定的話就是違法行政 候選人也不會答應的 唔 應該說 就算他答應 也不可以 因為沒有規定可以這樣做 或是這樣說好了 學代選舉也常常是不足額的 但也不因為如此而改成同意不同意 五十票或是學院投票率的門檻也是因為選罷法裡面有規定才有所依據 至於這個缺漏有沒有辦法在今年選舉處理 我個人的理解是沒有辦法的 一方面是 即便是學代會在投票前就修改選罷法 一般也是不溯及既往的 另一個做法是 選罷法裡面有規定有些國家公職人員選罷法的可以準用條款 但是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似乎也沒有相關的規定 就我知道 我國的各級選舉如果只有一個人選也是這樣辦理的 而若是只以選委會或是學代會的決議而為選舉辦理規格的改變 應該是不恰當的 至於會議規範第九十六條的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之選舉的規定 確實是有同意不同意的說法 但要注意兩個基礎 一是 會議規範在該單位另有規定時 則從其規定 而學生會是有自己的選罷法的 再來是最根本的 會議規範的規定不適用於此 請見會議規範第二條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 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而公開辦理的選舉並不是"會議" 並不是會議規範的適用範圍內 這裡不是要跟你吊書袋或是賣弄條文 只是純就法條適用上 也不可能拿刑法去判咬死人的老虎死刑吧 或是拿美國的稅法來計算在台灣要交多少稅吧 我個人的意見上 當然是希望選舉以讓同學能夠認同有正當性為最高原則 所以只有一人候選則設定同意不同意選項並加上百分比 我認為是學代會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 (雖然定這種條款實在有點丟臉) 我不支持這種做法 (理由不在此贅述) 但是是有討論的價值(和必要)的 其次是關於候選人報名上的問題 我覺得應該當選人也覺得很無辜吧 他在沒有競爭下的"競"選應該是害大於利的 像是現在還要被po這種文章質疑正當性 而如果真是惡意要勾結誰來這樣搞 那也應該會再找一個朋友出來頂另一組參而不選來陪榜吧 這種犧牲打以前是有人打過的 所以要知道 想到 和做到都不難 再則 沒報到名的當事人如果有疑義 也早可以向學代會或是學生法官申訴 這兩個單位都能夠推翻選委會決議的 在往年也不是沒有過(去年就有) 姑且不論雙方在板上的來回何者為是 但事後也不見任何人依體制提出異議 現在都選完了 才在板上說長道短 質疑這懷疑那的 不是有風度和負責的做法吧 以上不是針對討論投票選項的 因為這個在投票前沒辦法知道 但是參選報名的問題 應該在三個星期前提出比較有討論的價值吧 -- 冰時冰過北冰洋... 暖時暖如電暖爐... 這才是有效的為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30 ※ 編輯: allyours 來自: 210.85.23.30 (05/08 08:50) ※ 編輯: allyours 來自: 210.85.23.30 (05/08 09:09)
Earl:謝謝學長對於會議規範的指教.... 210.58.160.207 05/09
houy:雖然很多字 不過我還是看完了:) 謝謝閣下的說明 140.112.82.13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