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 學生代表:學生權益隻字未提!
【青年公民新聞 2005/09/27 張哲維】
由教育部所主辦的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九日於國立台灣
大學召開,此次會議是由各個分區會議所選舉產生的六十名學生
代表參與,與會代表針對近來在立法院審議的大學法修正草案
中,攸關學生權益的部份提出建言與建議,並達成多點共識。
不過,部分學生代表並不領情,認為教育部召開此次會議的
誠意不足。台大學生會會長黃兆年表示,教育部此次送到立法院
的大學法修正草案版本中,對於攸關學生自治權益的相關條文可
以說是隻字未動,甚至教育部部長杜正勝本週一(三日)在立法院
教育文化委員會備詢報告時,針對修法所做的六點簡報中也完全
沒有提到學生自治權益的相關條文修正建議。而且,大學法修正
草案於今年五月即已送至立院,並且於日前初審通過,而這次的
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卻遲至十月才召開全國大會徵詢學生代
表意見,時間上似乎過晚。他甚至質疑,這次會議的共識真的能
夠對於修法是否能有影響?
教育部部長杜正勝在回應時則指出,會到九月才開始召開分
區會議爭詢學生代表的意見,主要是因為怕暑假不容易召集學生
開會,所以才會在開學來召集。而之所以會在立院備詢時沒有提
到學生權益的部份,主要是因為全國大會的共識尚未產生,因此
不敢任意發表意見。杜部長也表示,對於此次會議的共識,教育
部將會發函給各大專院校,並且要求各校於一定時日內回覆表示
意見,一定會在立院進行朝野協商時送達立院。不過,他也表示,
由於部份意見乃學校事務,他無法輕易給予任何承諾,必須要與
學校溝通之後,再向立院提出。
在此次會議中,與會的學生代表達成了包括校長遴選應增列
學生代表、保障學生出席校務會議最低比例十分之一、學校應依
學生自治團體要求無償代收學生會會費、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
度受理學生申訴案件、學生自治團體應成為大學組織中的獨立法
制化單位等共識。2005-10-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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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法 學生代表:教部「說一套、做一套」!
【中廣新聞網 2005/10/09 何宏儒 台北報導】
教育部今天召集全國大學生代表開會討論《大學法》修法內
容中,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不過對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都已經
通過草案內容,教育部才說要聽取學生意見;學生代表認為教育
部根本「虛晃一招」!(何宏儒報導)
由154所大學院校依據北、中、南分區比例選出的60位學
生代表,週日在台灣大學召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全國大
會,就《大學法》修法內容中,有關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比例、
學生自治團體的定位、學生與學生自治團體的關係,以及申訴制
度等議題進行總結討論。
與會學生對於在《大學法》中明訂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比例
具高度共識;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學生會長陳彥夫表示:凡是跟學
生權益相關的會議,像是行政會議、學務會議,以及教務會議,
不但應該明訂學生代表出席的最低比例,更要保障其提案、投票
跟發言等權利。
不過對於教育部版本草案內容業經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教
育部才召集學生代表開會討論攸關自身權益的內容,與會學生深
表不滿!台灣大學學生會長黃兆年指出:當初教部草案版本完全
沒有涉及學生權益的內容;後來攸關學生自治事項的部分保留條
文,事實上都是教委會立委現場提出的。他質疑教部在立院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才就草案內容召集學生開會討論,根本是「說一
套、做一套」!
根據議程安排:這項會議傍晚由教育部長主持綜合座談;不
過從過去經驗判斷,學生們大多認為:就算又被部長「晃點」,
也不用太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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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自治權 學生將赴立院遊說
【台灣立報 2005/10/10 唐澄暐 台北報導】
來自全台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團體的代表,昨日齊聚台大,
在「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上,討論大學法中學生自治的規定。
大學法的修訂草案已在立法院通過委員會審查,即將進入政
黨協商,教育部才開始廣納學生意見,於9月24日在北、中、
南各舉辦一場「學生自治發展會議」。「時間點很不好,」10月7
日甫在教育部前抗議大學法的台大學生會會長黃兆年表示。「一
兩天前才剛收到會議手冊」,匆促來不及了解議程的情形下,「主
辦單位就丟了議題下來要大家討論。」
儘管法案已進立法院,但學生代表仍努力討論沒被送進去
的,關於學生自治的部份。經由國立高雄餐旅學院學務長劉維群
的現場協助,分組學生將各自的意見回歸至法條,討論應該如何
從修改法條來符合共同的要求。在所剩不多的時間內,學生根據
各校不同的問題,討論:學生會在校內的定義?學生參加校務會
議的比例該是多少,又該讓哪些學生經由何種途徑參加?
擔任座談諮詢的劉維群表示,感覺得出來學生在自治議題上
相當用心,但「各學校彼此差異很大,想要以法律凝聚全國大學
共同的規範,在訂定法律上是有困難。」但是「學生是學校的主
體,教育部確實有必要聽學生的意見。」
經過一整天的討論,學生代表們對教育部丟下的4個議題,
提出了共同的修法結論。針對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或校內各會議的
人數比例,學生代表認為應該修法到至少佔10%,且法條公佈後
學校不得將比例向下修改;另外,校長遴選必須增設學生代表。
針對學生自治團體在大學體系之定位,學生代表認為自治團
體應成為大學組織中的法制化單位,必須獨立,不隸屬於校內其
他行政及教學單位。關於學生與學生自治團體的關係,學生代表
希望修法明定所有學生皆為自治團體當然成員,而學校必須依學
生會請求,負起無償代收學生會費的責任。最後,針對自治團體
的權益救濟管道,學生代表認為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當學
生或學生團體不服學校懲戒處分時接受處理。
這份共識,加上全體與會學生代表的連署名單,從週二起,
將由北部的學生代表攜往各政黨立院黨團,向教育委員會遊說,
進行政黨協商前的最後一搏。「死馬當活馬醫吧,」黃兆年說,
這次會議的好處「至少能夠形成一個討論平台,各校的代表能夠
共聚一堂,交換聯絡方式,」而且「共識不是很空泛,有針對條
文作建議,比較能落實。」只是再怎樣,都好不過「一開始教育
部提草案的時候就加入學生自治的部份。」黃兆年感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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