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協商共識 大學校長遴選改一階段
【中央社 2005/11/07 謝佳珍 台北七日電】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
步共識,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由二階段改為一階段,並建立學生申
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
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的條文包括,新任公立大學校長的產
生,應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
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新聞)或各該所屬
地方政府聘任。
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的比例與產生方式為,學校校務會
議推選的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
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
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的代表擔任。
草案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
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
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的懲戒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事件,保障學
生權益。
現行「二階段」遴選規定為,大學校長的產生,應由各校組
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
遴選委員會擇聘,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
遴選委員會擇聘,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
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9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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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遴選改一階段 教育部:樂見其成
【中央社 2005/11/07 劉嘉韻 台北七日電】
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
識,將大學校長遴選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教育部(新聞、網站)
表示樂見其成,希望修法能對大學教育發展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陳德華指出,現行大學校長遴選採兩階
段,造成許多實務運作層面問題,其實兩階段遴選制度,是第一
階段遴選出的候選人送到教育部做第二階段遴選,問題在於校園
第一階段遴選往往淪為普選文化型態,有時產生教育部在第二階
段遴選決定的校長人選,與學校期待有所落差,這些都不是很好
的現象。
陳德華說,教育部期待大學校長遴選改為一階段遴選方式,
能在這個會期通過後立即實施,通過實施後,已依現行辦法組成
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的學校,仍須依照舊制遴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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