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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認定, 必須有法規作為依據, 並不是任何一個人說了就能算數。 上次校務會議(3/18), 修改組織規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部分只明文規範名額分配以及任期, 並未明文規範到產生方式的部份, 間接導致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的爭議。 下一次校務會議, 即將針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相關事宜做出決議, 或者針對組織規程中學生代表的產生方式做出明文規範, 因此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認定, 將以校務會議的決議作為依據。 會長 黃兆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