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刪)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認定,
必須有法規作為依據,
並不是任何一個人說了就能算數。
上次校務會議(3/18),
修改組織規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部分只明文規範名額分配以及任期,
並未明文規範到產生方式的部份,
間接導致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的爭議。
下一次校務會議,
即將針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相關事宜做出決議,
或者針對組織規程中學生代表的產生方式做出明文規範,
因此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認定,
將以校務會議的決議作為依據。
會長 黃兆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