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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amp (swamp)》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   最後是另一個關於選委的問題 :   傳單上打著 "讓陽光透進學生會" 的三號候選人 高閔琳  :   她是 "現任學生會會長黃兆年(同時也是現任選委)" 的助選員 : 職稱是現任會長(黃兆年)當時的 "競選總幹事" : 黃兆年會長,身為 "理應中立"的選委, 為何不用迴避呢? :   關於貴單位在 第687篇(NTUSC) 中的解釋我不是很懂 : 想請問 "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 5條規定四種情形" 是哪四種? : 希望貴單位說明之    : 無知的,又剛好被"學生會綁樁"的 生科院 囧會長 王人晟  (前文恕刪)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六條全文如下: 第五條 【選委之自行迴避】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選委應自行迴避,辭去選委職位: 一、為候選人之助選員或被罷免人者。 二、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配偶、四等親以內血親或二等親以內姻親者。 三、於重新選舉之原選舉中擔任候選人之助選員者。 但若有重新登記而原選舉候選人未為登記參選者, 其曾為其助選員之人不在此限。 四、為選務人員者。 第六條 【迴避之聲請】 選委有前條情形而未為自行迴避者,選舉之利害關係人或學代 得聲請該名選委迴避之。該聲請由大會審查決議之。 選委有前條以外但顯失公平之情形者,準用前項規定。 現任學生會長, 兼任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 乃是遵照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 至於你所提到的迴避事宜, 本屆選舉當中, 我不具有選務人員或被罷免人身份。 與三位學生會長候選人、四十三位學代候選人的關係, 我不是他(她)們的助選員, 不是他(她)們四等親以內的血親, 不是他(她)們二等親以內的姻親, 可惜也不是他(她)們的配偶。 因此就事實而言, 不符合第五條各款所界定的情形, 我沒有任何理由逃避法規賦予我(兼任選委)的權責, 我沒有自行迴避的必要。 然而此次選舉的利害關係人或學代, 如果認為我擔任選委顯失公平的話, 仍可依循第六條提出聲請, 然後交由學生代表大會來審查決議。 我自認擔任選委職務所言所為, 並沒有任何不公不義的地方, 但如果有人心存疑慮的話, 歡迎舉出具體事實, 本人願受公評。 最後感謝你對此次選舉的關心。 會長 黃兆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