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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amp (swamp)》之銘言: :   但是,為何今天的"選委" 沒有盡好他把關的責任! :   他們可以在審核文宣時,將三號文宣中 :   "各系院學會長都是樁腳" 那抹黑部份去除,至少維護系院學會會長的自由意志! (前文恕刪)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內容全文如下: 第二十六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 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或海報等, 但各種宣傳品應加具候選人簽名, 並送交選委會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許可,不違反本法之活動。 選委會應該維持選務中立, 以保障候選人和選民權利為最大前提, 因此選委會不應存在「宣傳品先審」制度。 如果選委會過度干預競選活動, 如果選委會可以決定, 哪張海報必須扣留一週、不准張貼, 哪張傳單的第七段第八行必須刪除, 那麼這種選委會很容易就不中立了。 因為這樣一來, 對候選人來說, 心裡面肯定七上八下, 他們擔心辛辛苦苦做出來的宣傳品, 會不會單憑選委會一句話就被擋下來。 對選民來說, 心裡面更是難免七上八下, 他們提心吊膽自己手上收到的資訊, 是不是已經遭到選委會的先審和過濾。 這種選委會帶給一場選舉的, 將不再是中立, 而是過度干預以及一連串的爭議。 宣傳品之所以要求候選人加具簽名, 便是要求候選人為自己所說的話負起責任。 而選委會依法從事保留和核備的動作, 則是備而不用、為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預做提防。 至於最後的判斷權, 則是留給選民, 在最完整資訊之下去做出神聖的選擇。 以上是個人淺薄見解的分享。 最後感謝你對本屆選舉的關心。 會長 黃兆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73
Fish4016:會長醒過來啦 您這一年的任期可真是有「始」有「終」啊XD 05/24 12:16
ydoreeng:學生會明明一直都醒著呀 感謝您關心我們的作息:) 05/24 12:29
Fish4016:我沒說學生會睡著啊 這屆的福利部長就令人讚不絕口^^b 05/24 12:51
solar18:感謝對學生會的支持! 05/24 15:18
warpdrive:謝謝F大,很窩心:) 05/24 18:04
fbi429:推福利部長~ 讚啦~! 05/24 20:35
konois:大家都醒著 只是有陣子太悶頭做事了 05/24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