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nn ()
看板NTUSA
標題Re: 說我是那個陣營的? 我只是單純的反學生會份子!
時間Wed May 24 12:14:21 2006
※ 引述《swamp (swamp)》之銘言:
: 但是,為何今天的"選委" 沒有盡好他把關的責任!
: 他們可以在審核文宣時,將三號文宣中
: "各系院學會長都是樁腳" 那抹黑部份去除,至少維護系院學會會長的自由意志!
(前文恕刪)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內容全文如下:
第二十六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
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或海報等,
但各種宣傳品應加具候選人簽名,
並送交選委會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許可,不違反本法之活動。
選委會應該維持選務中立,
以保障候選人和選民權利為最大前提,
因此選委會不應存在「宣傳品先審」制度。
如果選委會過度干預競選活動,
如果選委會可以決定,
哪張海報必須扣留一週、不准張貼,
哪張傳單的第七段第八行必須刪除,
那麼這種選委會很容易就不中立了。
因為這樣一來,
對候選人來說,
心裡面肯定七上八下,
他們擔心辛辛苦苦做出來的宣傳品,
會不會單憑選委會一句話就被擋下來。
對選民來說,
心裡面更是難免七上八下,
他們提心吊膽自己手上收到的資訊,
是不是已經遭到選委會的先審和過濾。
這種選委會帶給一場選舉的,
將不再是中立,
而是過度干預以及一連串的爭議。
宣傳品之所以要求候選人加具簽名,
便是要求候選人為自己所說的話負起責任。
而選委會依法從事保留和核備的動作,
則是備而不用、為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預做提防。
至於最後的判斷權,
則是留給選民,
在最完整資訊之下去做出神聖的選擇。
以上是個人淺薄見解的分享。
最後感謝你對本屆選舉的關心。
會長 黃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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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73
推 Fish4016:會長醒過來啦 您這一年的任期可真是有「始」有「終」啊XD 05/24 12:16
推 ydoreeng:學生會明明一直都醒著呀 感謝您關心我們的作息:) 05/24 12:29
→ Fish4016:我沒說學生會睡著啊 這屆的福利部長就令人讚不絕口^^b 05/24 12:51
推 solar18:感謝對學生會的支持! 05/24 15:18
推 warpdrive:謝謝F大,很窩心:) 05/24 18:04
推 fbi429:推福利部長~ 讚啦~! 05/24 20:35
推 konois:大家都醒著 只是有陣子太悶頭做事了 05/24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