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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oodyjazz (被強暴的眼睛)》之銘言: : 各位同學好,我是閔琳, : 由於有同學們反應推文不夠清楚, : 所以還是貼文章向大家說明情形。 : -------------------------------------------------------------------------- : 一、針對投票當日請同學踴躍投票的爭議。 : 就選罷法的詮釋,違法事實的認定, : 除了提到學代會和選委會討論之外, : 也可以參考過去選委會的執行慣例和標準。 : -------------------------------------------------------------------------- : 二、請大家踴躍投票的,並不是我。 : 關於同學們的誤認,其實挺有趣的。 : 整個競選期間中,不管是發文宣啦、拜訪宿舍等等, : 大概有兩到三個女同學,一直被誤認成候選人本人。 : 而進推部投票當日,請大家踴躍投票的,也不是我本人。 : 其中一位經常被誤認、身高和我差不多的,是我的同學蕭依珊。 : 而我的同學大多都不在我附近,他們主要出沒在普通教室走廊, : 然後呼籲大家要投票、要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要多多參與等。 : -------------------------------------------------------------------------- 謝謝您的回覆。 基於您不小心刪掉我的推文,我只好回文提出質疑。 請問您那些吆喝踴躍投票的同學是不是屬於您的競選團隊? 不論那其中的女同學是不是被其他人誤認為您本人, (而且我認出的是坐在樓梯附近的您沒錯!) 那女同學在競選期間中發文宣、拜訪宿舍等從事競選活動, 是否為您競選團隊成員之一呢? 重點不是不是在於認錯人的問題,而是您的競選團隊在投票所附近吆喝大眾 前往投票此事算不算是競選活動? 這一點還煩請選委會詳細說明,謝謝! 順便附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以茲參考 (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7 條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選舉委員會。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 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一條 或公職選罷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 4 條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 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PS:前兩項條文意旨應該很清楚禁止"任何人"到投票所附近喧嚷或干擾他人投票。 : 三、坐著休息,應不至於是種競選活動。 : 進推部投票時間,我本人的確在普通大樓的樓梯口休息, : 數日來真的疲倦,所以大多時間,我都是靠在扶牆坐著, : 閉著眼睛休息,或者低頭吃麵包,過程中什麼話也沒講。 : 由於我是背對著所有可能要下來投票的同學們而坐著的, : 所以基本上同學連領票投票時,基本上也是背對著我的, : 知道我本人就窩在那裡坐著的,大概為數不多吧。 : 因為曾任學代,深知且願意遵守選罷法的相關規範, : 因此整個選舉過程中,我都一直都是非常小心翼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9
aiyo112:應該是修改文章中遺失掉的推文吧..應該不是高小姐刻意砍的 05/30 18:08
bloodyjazz:對,我剛好在大E 。 05/30 18:21
claire920:我好像修到誰的推文了,抱歉! 05/30 18:26
※ 編輯: claire920 來自: 140.112.228.19 (05/30 18:28) ※ 編輯: claire920 來自: 140.112.5.49 (05/31 00:18)
GoodLife:學生會長選舉適用的選罷法是 05/31 11:02
GoodLife:"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05/31 11:03
GoodLife:連該適用什麼法都不了解 這就是現在學生自治的程度ꬠ 05/31 11:03
ixel:我想c同學當然知道適用台大的選罷法 他提出這個只是讓 05/31 18:39
ixel:選委會參考 勿做過多聯想! 05/31 18:40
claire920:G板友謝謝您讓我知道我的程度沒有您想像的差 :) 05/31 23:00
aiyo112:好酸XD 06/01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