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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行政裁定 95學年度聲字第001號裁定 聲 請 人 陳光正 E93704037 相 對 人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代 表 人 彭仁鴻 E94703049 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就此次進修部學生會長選舉爭議判決確定前,95學年度進修部學生會剩餘經費 ,應由95學年度進修部學生會會長,點交由96學年度進修部學生會議會議長保管,於 本院就系爭案件判決確定後,依判決結果辦理點交相關事項。 二、進修部學生會就95學年度剩餘經費以外職務及公務設備使用權限,仍應依照新舊會長 任期交接之。 三、進修部學生會交接後,新任會長於本院就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其以進修部學生會會 長名義所為之行政行為,應由96學年度進修部學生會議會決議同意或經議長副署,並 請進修學士班諮商輔導組派員監督。 四、進修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該次選舉之選票封存送交本院。 裁定理由 一、進修部學生會選舉爭議一案,已於民國96年 5月21日由學生會收件,並於同日將繕本 送交相對人進修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合於「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所定 之起訴期間,並於同年 6月25日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長高閔琳轉送至學生法官處 無誤。 二、系爭案件並由進修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彭仁鴻經書面表示願受本庭管轄,本 院依法取得管轄權。 三、本庭並於6月25日中午13點整,於國立臺灣大學活動中心聽取原被告兩造,以及利害 關係人現任進修部學生會會長意見,此先敘明。 四、但遍觀現行學生自治法規,以及現行中華民國法律,縱提起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訴訟 ,亦無宣告或禁止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當選人交接並執行職務之條文或案例,聲請人 聲請凍結選舉結果,本院並無法可循做此權限宣判,凍結當選結果洵屬無稽。 五、惟本庭考量學生自治之特殊性,在於任期短暫且立法機關非如政治組織般能強力監督 ,為避免如本校90學年度學生會會長選舉爭議案件,因宣告當選無效而生之後續爭議 ,本院認為應就學生會交接事項予以限制並監督。是故參照 6月25日聽取相關人意見 時,現任會長表示其所舉辦活動或施政,並未使用94學年度所剩餘經費,並援引學生 自治本即應受學生事務、學校課外活動單位之監督,以及學生會之施政行為本應受議 會之監督,做出裁定將95學年度所剩餘之經費交由96學年度議長保管之,得經本院同 意後支出保管所必要之費用並記明於帳冊,於系爭案件審理判決確定點交時一併交接 於應接任之人,若於選舉爭議訴訟期間會長以進修部學生會名義向外自籌經費辦理活 動,其活動經費不得超過所自募總額,並仍應受到立法機關監督,若有剩餘仍應歸繳 於進修部學生會會產;經當選公告之人得依原任期規定進行其餘事項交接,並得以進 修部學生會長名義施政,惟其施政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或議長副署,並向進修學士班諮 商輔導組報告後使得為之。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 學生法官 林伯樺 R93A21052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