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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1. 同學果然對於隱私權的基本觀念都沒有 : 2. 同學對於駐警隊不是警察這件事情完全不瞭解 : 3. 某些行政單位人士想要小事化大嘛?直接明說公務員依法行政不能亂提供就好啦 : 建議還是報警解決吧,這年頭很多惡人不見棺材不掉淚的 : 行政人員多半是公務員,隨便調資料她們也有法律責任 : 更別說萬一弄錯人後續處理起來很麻煩 : 也許直接報警,反而比較單純:讓做錯事情的人接受法律制裁吧 對於第一點、第三點意見,敬表同意。 但第二點可以再說明詳細一些嗎? 我查了一下現行法規,台大的駐警隊應該是依據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設立的。 而這個辦法的法源依據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 從上述條例與辦法似乎看不到駐衛警察不是警察的規定。 同時,另外還有一個法規是「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規定在哪些情況下,駐衛警可以使用哪些警械。 當然,駐衛警與其所在地的警察局,他們彼此間應該是有劃定管轄範圍與任務分工, 但從我找到的資料看來,似乎不能直接認定駐衛警不是警察。 -- 個人自由是社會的承諾。自由是指個人有能力去做他認為有價值的事。 自由不僅是發展的主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 一個人的「能力」指的是各種可以成就的功能的組合。 能力是一種自由,亦即成就各種功能組合的實質自由,或以比較不正式的說法, 指達成各種生活形態的自由。 Quoted from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18
hidman:我確定他們不是警察 12/19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