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dman:我確定他們不是警察 12/19 11:41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1. 同學果然對於隱私權的基本觀念都沒有
: 2. 同學對於駐警隊不是警察這件事情完全不瞭解
: 3. 某些行政單位人士想要小事化大嘛?直接明說公務員依法行政不能亂提供就好啦
: 建議還是報警解決吧,這年頭很多惡人不見棺材不掉淚的
: 行政人員多半是公務員,隨便調資料她們也有法律責任
: 更別說萬一弄錯人後續處理起來很麻煩
: 也許直接報警,反而比較單純:讓做錯事情的人接受法律制裁吧
對於第一點、第三點意見,敬表同意。
但第二點可以再說明詳細一些嗎?
我查了一下現行法規,台大的駐警隊應該是依據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設立的。
而這個辦法的法源依據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
從上述條例與辦法似乎看不到駐衛警察不是警察的規定。
同時,另外還有一個法規是「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規定在哪些情況下,駐衛警可以使用哪些警械。
當然,駐衛警與其所在地的警察局,他們彼此間應該是有劃定管轄範圍與任務分工,
但從我找到的資料看來,似乎不能直接認定駐衛警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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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由是社會的承諾。自由是指個人有能力去做他認為有價值的事。
自由不僅是發展的主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
一個人的「能力」指的是各種可以成就的功能的組合。
能力是一種自由,亦即成就各種功能組合的實質自由,或以比較不正式的說法,
指達成各種生活形態的自由。
Quoted from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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