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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Lordjack學長相同 我也是兩年前參與總統下台聯合聲明的連署人之一 當時我完全沒有猶豫參與這個連署 時任會長的高會長的參與 我在當時 與現在來看 也覺得無不妥 但在看到這篇聲明時 卻怎麼也覺得有點不太對勁 剛特別跑去精華區把那時的聲明翻出來重看 稍微想了一下 才覺得問題的所在 不在於聲明的內容 而在於標題 與落款 "多屆台大學生會長聯合聲明" 跟"台大學生會聲明" 是有不一樣的 前者是好幾個"會長"合起來聲明 後面那個是"學生會"這個團體的聲明 "總統府秘書室新聞聲明" 跟 "中華民國總統令" 這是有差別的 (ㄟ...畢竟真的總統是不會窮酸到要自己出來聲明啦...) 前者是那個官署 或是說 在那個官署裡的主官的個人主張表示 後者 才是代表全中華民國政府來做出來的宣示 當然不是說前者就可以隨便說說 到處亂說 而是說 要做出前者宣示時 所需要經過的程序 和其背後的代表性 是很明顯和後者不同的 我再重翻了當初轉這個聲明到別板去備份的備份稿 發現當初一開始是以"多屆台大學生會聯合聲明" 做為標題 這樣當然可以理解會有同學的針對標題代表性的質疑 所以也第二天就改掉了 另且既然是寫"多屆"那當然是指個別的來進行連署與立場聲明 而不是就學生會這個有機組織來發表 因為"學生會"發言是不會有"屆數"的 他應該是延續性的整體 再來就是最後落款的部分 兩年前的做法 是每個人落下姓名 後面再括號過去的職務 這種落法 跟這幾天許會長去參加的"1106行動聲明"是一樣的 是先個人名義 後面只是補充背景 你要說 我們加抬頭的人是愛現或自以為都好 但我們沒有想代表誰的意思 我想不會有人任為李明璁老師大筆一揮 就代表了全台大社會系 或是沽名釣譽的 張之豪(市民) 這下就成了市民代表吧~ (還不知道是哪個市勒) 而許會長的聲明 是把自己的職稱放在前面 後面再署名 這樣就公文書的簽署 就是表示是以那個公職所能代表的權限來簽署 (這個權限的大小 與賦予的方式和程序 請見學生會法規彙編) 總之 這個簽字(好啦 打字) 絕不是以"個人"名義去做的 然後後面還跟了新聞連絡人 我翻了一下 是外務副座閣下 但其實他的名義才是沒問題的 因為他沒有署上職稱 有關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或是暴民與暴警的雞生蛋蛋生雞問題 如果是許會長要以"法律系 許菁芳" 或甚至是"學生會長聲名" "行政部門聲明" 來表示意見 即便閣下自身的政黨傾向與過往參與 或是您的意見是"大家參在一起做成牛丸就好啦"這類的東西 我想在法規上也無從非議起 (最多大家八卦笑一笑) 程序問題 是何其可笑 也何其重要 相信受過真正法律訓練的人只會懂的比我多 而不是少 為了一兩個字的使用不當 造成現在板上的討論不是如何爭取更多言論自由 或是警察國家與否 這類真的比較有意義的討論 反倒變成是鄉民板的學生法官會議(大誤) 我想這不是任何人所樂見 --- 最後再補一個芝麻級的豆知識好了~ 學生會長 是可以完全代表行政部門發言或表態~ 但學代會議長是不可以在未經學代會決議前做出任何"學代會聲明"的喔~ (打完自己都覺得無聊了......) -- 冰時冰過北冰洋... 暖時暖如電暖爐... 這才是有效的為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55
secretv :芝麻級的豆知識 卻有很多學代不知道 11/08 14:28
allyours :反正學代會這幾年的水準.......(茶) 11/08 14:34
clsmbstu :原PO好強@@ 這些細節講起來真的差好多 11/08 17:00
dearyou:轉錄至看板 NTUSC 11/08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