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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有同學在NTU板上抱怨校內經常有計程車超速行駛,十分危險 對於這樣的問題,學校有能力解決嗎? 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第七章罰則的規定 (網址: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3/3-19-1.html) 目前駐警隊的處理方式是: 取締並記錄在校內違反交通規範的情況,如超速、違規停車、鳴喇叭等 記點處分,同時宣導並留下資料 紀錄達三點者,於被取締第三次時送交駐警隊並罰鍰五百元。 駐警隊的溫隊長給福利部看了駐警隊三月取締紀錄 其中計程車及校外訪客超速遭取締次數最多,各達七十次左右 (計程車方面,會記點的不只車牌及駕駛人,乘客也同樣要被記點) 教授及學生則各是十五次不等。 雖然有同學反應這樣處罰過輕,但溫隊長認為現在的處罰方式算是適當 前幾屆學生會也曾提議超速遭取締馬上開單的措施 但過不久即告取消,除了反彈過大外,造成學校行政處理負擔也是原因之一。 這樣的措施到底有沒有效呢? 大家似乎仍感覺到校內車輛超速情形嚴重,特別是計程車。 福利部歸納一下,發覺主要有幾個問題: 1.駐警隊人力不足以常常測速  -->這就牽涉到校園安全本身的問題,駐警隊沒有足夠人手。 (相關文章請參考NTUSA板文章代碼#19AIn9GX2.駐警隊本身其實沒有建立確實的記錄違規系統 -->系統與人力資源都不足(相關系統包括資料管理系統、電腦等)。 3.在車輛進出門口時,並沒有查核違規車輛  -->人力不足、缺乏系統,如果要落實,則所有車輛出入口崗哨都要有系統連線,  況且,台大門口車流量一大,查核會造成壅塞。 4.許多計程車久久進一次台大,記點到三次很困難  -->改為一次就罰款,或許可以解決,但駐警隊擔心反彈而不想如此。 5.罰款的法源為何?是否能修正為抓到即罰?  -->看法條的脈絡,其收費正當性基礎還是來自於管理者的權限  就像收停車費、置物櫃開櫃費...etc之類的名目,是清潔維護費而非罰款  法源基礎應該沒問題;  問題出在強制力,違規停車可以加鎖,但超速一般是拍照寄罰單  學校沒有權限寄"罰單",要也只能攔停,實際上是否收得到錢是個大問題。 從這樣的例子中 我們可以看見校園安全似乎存在著漏洞,連交通違規都難以有效取締。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的問題,有什麼想法呢?  第二十一屆學生會 福利部 2009.04.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善 於 傾 聽╰╯ 好 抱 不 平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40 darkelf328:轉錄至看板 NTU 04/13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