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rkelf328 :推 很完整! 05/29 23:12
相關資料之一:http://0rz.tw/yH77V
延伸閱讀之二:http://0rz.tw/mkCHs
一、事實背景:關於日前於校內發現多起百科全書、精裝套書推銷,爾後造成被推銷人
時間耗損或是禁不起勸說買下高價圖書的消費事件。已知這種事件在校園內部已發生過多
起,至少在幾年前已於本校發生過(可在PTT之NTU版、Consumer版、Anti-ramp版、
PttLifeLaw版鍵入”麥克”、”艾瑪”等關鍵字)
二、推銷人:如果就目前在版上看到的推文和消息,可能是台灣麥克公司,因為有人推
The world book 這套百科全書,該百科全書據稱是由該公司所代理(
http://0rz.tw/LTft2 ,稍微搜尋一下會有不少惡質的訪問買賣);如果從版民的推文中
也有可能是台灣艾瑪公司。共通之處是二者均有在各大專內校園內部進行直銷行為。
1 推銷策略:進入校園內部進行直銷,也有發現案例是在書展或是類似場合進行推銷。
關於校園內部直銷的部分,有可能是直接也就是未借場地進入該校,或是借場地辦書展,
也有可能是協辦活動或是借用其他法人之名義,總之可以藉此達到推銷之效果。
2 目前發現在醫學餐廳、鹿鳴堂、小福等人來人往的地方有出現。
三、常見的推銷方法:
1.上前搭訕,推銷:一開始可能不會表明身分,用其他理由引起被推銷人的注意之後,
說個幾句之後才開始推銷圖書,然後取出圖書。
2.廣告:大致上就是說明該書有多好多好之類的,據稱有名人的推薦之類的,據稱讀者
反映熱烈的等等。
3.價錢:由於套書的價錢很高,所以一般消費者都會因此心生反感,這時候推銷員應該
做的事就要說其實這只要一個人一天少喝一杯珍奶之類的,還是說每天只要省個多少就可
以如何如何,就可以買下這樣精美印刷的書。
4.父母:這方面由於如果讓被推銷人回去和其他人討論,都會作出保守的決定,因此推
銷人不可以讓其有和其他人有溝通的機會,並需要藉此轉換成優點,像是這不會去告訴你
家人之類的。
5.基本資料:考慮到在契約書上亂填的人大有人在,填資料時應該要觀察被推銷人的證
件。
6.解除契約:一般消費者不會知道契約可以解除,同時推銷人之所屬單位有法務單位,
會專門和推銷人上法院,通常都是簡易庭調解,不會擔心訴訟費的問題,推銷人只要不答
應解除契約,推說這不是自己的職權,同時一律都轉到法務這邊來處理就可以。
7.其他:推銷人絕對不可以答應解除契約,如果答應解除,就會對公司發生效力。
四、一貫的解決方法:
1.在被推銷人上:
(1).購買前:不想浪費時間不想買的話就離開,看是要說趕下堂課還是說被行政單位傳
喚等看似緊急的藉口;作不到的話,浪費一點時間聽完就說我不想買;打電話給駐警隊也
是一個辦法,不知道電話就打空號假裝打通。
(2).購買時:期待注意不可能,如果想買這些書的話;如果不想買就離開。
(3).購買後:由於這是訪問買賣,也是定型化契約,看要用契約審閱時間不足還是七日
審閱期間的解除權,前者主張上比較麻煩,因為如果這麼好用,任何消費者都可以主張定
型化契約沒有看三十天所以無效;大多數人都是去跑解除權,在七日內不需要任何理由就
可以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也不會被扣任何錢,即便契約書上有寫什麼也無效
,因為這是屬於法律之強行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
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
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
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
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
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4).解決契約的方法:退回商品或是書面通知,前者就要送到契約相對人處,就是那家
書商的營業地點且在營業時間內,頗為麻煩,一般人都是用存證信函書面通知,大概像這
樣: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XX年X月X日行經國立OO大學內由台端業務代表OOO主動上前向本人推
銷而訂購XXX, 總價新台幣X萬X仟X佰圓整,並預付訂金共X仟X佰X拾圓整,有雙方所簽訂
之買賣契約書可稽。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XX年X月X號當面親自通知業務代表OOO解除此次訂
購合約。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
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寄出存證
信函之日期,以寄出時所蓋郵戳為憑。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
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要拿回訂金的話比較麻煩,通常業務員會說明一堆理由,如果有耐心跟他磨就繼續,
不然就加上”並同意將預付訂金共X仟X佰X拾圓整換購等值之圖書X本”這一段字。
2.政策上解決方法:一樣就是寫校務建言,如果覺得這種推銷方式會帶給其他同學不便
的話,讓學校去禁止這種行為,目前據稱《本校校總區攤位設置管理規則,
http://0rz.tw/9TUr7》上禁止一切廠商在校內有任何推銷、發傳單的行為,不過這是禁
止沒有申請就使用場地擺攤的情況,對方還是可以申請擺攤,那麼就必須要去要求學校不
允許惡質推銷廠商的申請,還是去寫校務建言,如果對方逕行擺攤,就是找駐警隊取締之
,不過罰則就是補繳場地費而已,然後一年內不許申請設攤,不過一開始對方就沒申請不
想申請,這樣的罰則意義不明。又或者對方如果只是一個人拿一疊契約書,倒也不會占用
什麼場地,這樣也很難禁止,畢竟本校是開放校園。所以在政策上解決這種現象很困難,
還是要請各位消費者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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