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寫得好亂,看不懂阿,請解釋一下,感覺矛盾很重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
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
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二、....。故原告起訴時,該屆選委會之任期已屆滿消滅,被告已不存在。....
四、......。由於訴願人已取得起訴地位,則附隨之聲請證據保全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權
利,亦不受選委會是否存續之影響,而法院自得依其請求形塑特定的公法上法律關係,
無涉於兩造當事人之資格或地位。.....
所以一開始貴庭認為要先認定當事人形式上是否存在
然後在二的部份說因為任期滿了,所以不存在了
但是最後又說,法院可以依合法請求來形塑關係,然後不影響當事人資格或地位。
這意思是說訴願人你有權力提起訴訟,但是被告如果不在位子上
你就不能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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