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ryqqq (哈哈哈) 看板 pararalum
標題 [福利] 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開會
時間 Sat Nov 28 05:34: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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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大家好,我是學生會福利部長施彥廷。
這星期四學務處召開了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審議了幾個和學生有密切相關的案子,
如下:
一、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修正
二、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修正
三、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細則修正
四、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修正
五、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
以下我來簡述一下會議的重點,以及會議的結論。
首先介紹一下這個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這個小組的委員是由各院學院教師一人,學
生會、學代會、研協會學生各一人,由學務長馮燕為召集人。職能是訂定或修正有關學
生權利義務之規章或辦法。
一開始學務處告知學生會時,表示這個小組的的功能只「限於法律與文字上的審查」,
也就是只審查這些法案合不合法規,然而到開會時卻開始進行條文的「實質審查」,也
就是逐字討論這些法案是否合適、合理。
(以下僅節錄重點,條文中還有修改其他款項,請點連結看完整版)
一、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修正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1.doc
此案主要的爭議在於第十九條中部分的修正:
原本規定: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五、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
七、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
九、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二、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要修改成:
五、擅自留宿訪客或未經同意讓訪客進出寢室。
七、接裝未經學校同意或超過該宿舍及寢室電力負載之器具
九、非經許可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二、於宿舍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在此學生代表們和教師代表們展開激烈的辯論,有教授先發言針對第十二款「於宿舍公共
區域堆放雜物。」,要求先定義何謂「公共區域」。教師代表們主要認為,「寢室之外就
是公共區域,就歸住宿組管,學生無權主張」,還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不當的類比。並
且有些教師代表還認為,授權給學生管理將會大亂,出了事情(ex.踩到鞋子摔斷腿) 還是
要學校負責。而且認為輔導員人應該都很nice,會體諒同學的需求。
然而學生會認為,這些生活常規要授權給舍胞大會訂定的生活公約來管理,不應該直接在
母法中訂的這麼嚴格。如果遇到是替學生著想的輔導員就罷了,但是如果不是呢?
另外,第五款「擅自留宿訪客或未經同意讓訪客進出寢室。」其中「未經同意」指的仍是
「未經宿舍輔導員同意」,並非生治會,也非室友。
此案的結論是:
1.第十二款從「禁止」改為「未經同意於宿舍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2.第五、七、九、十二款的同意主體,實際上是輔導員。
3.輔導員的裁量若有問題,另擬條文送交住宿管理委員會議決。
二、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修正
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2.doc
此案較重要的是新增第六條之一:
第六條之一
學生社團申請活動經費補助獲核准,倘事後因故並未辦理者,至遲應於預定活動辦理起始
日後一週內向課外組提出書面說明。
如學生社團違反前項規定,則課活組得將此列入該社團下一學期經費補助及社團評鑑時裁
量依據。
所謂「列入裁量依據」,課外組的說法是,在日後再度申請相同規模活動時,如果沒有事
前得到報告就會口頭確認社團狀況是否足以承辦。
三、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實施細則修正
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細則對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3.doc
1.第六條第一項的「就該社團組織發展健全性」要件,刪除。
2.對於預算分配比例「得」公告這點,學生會主張要改成「應」,而課外組以審議過程會
有學生參與,並且不限制與會學生自行公告為由,獲主席裁示直接通過
3.核銷日的更動,由兩個月變成「公告期間」。
課外組解釋那是一學期會有兩次集中的核銷截止日,就不個案計算期限了。
4.領據的寄送事宜,課外組解釋是由學校寄送至社團所呈報的地址,再請對方寄回。
四、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修正
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修正對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4.doc
此條文是承教育部函修正,並無太多討論。
五、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
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對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5.doc
重點如下
1.第二條的單位跟證件名改成概稱而不例示。
2.第二條加註對於保管上有困難之物,例如價值高之物品或現金,
得建議拾得人直接交給警察機關,學校仍然會公告遺失物與所在地(某警局)。
3.對於招領點的問題,陳自強委員提出了「解釋民法803,直接招領後處分」的見解
委員會從之,所以校方招領六個月後,直接處分,不另轉送警察機關。
4.請拾得人在拾得時就書面切結,決定六個月後要受贈還是捐出來。
5.對於拾獲物的處理SOP(造冊、保管)等,生輔組沒有人力與權責督導各單位。
以上這些法案通過後,仍要再送到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才算真正通過。
(學生輔導員會組織章程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2.html )
第一、二、三案關乎到住宿生和社團的權益,尤其是第一案,近來男宿舍胞大會紛紛
通過不限制異性進出的決議,同學們如有任何意見、想法,歡迎提出來。未來在學輔
會上,讓學生代表替同學們保障權益。
學輔會的學生代表席次更多,還包括了各院的學生會長,因此同學有想法可以請各院
學生會長爭取,並且也請同學們監督自己學院的院學生會赴會討論。
第22屆學生會福利部
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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