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fu (AIRFU)
看板NTUSA
標題[轉錄]Re: [提案] 98-1規程解釋釋憲提案
時間Thu Feb 4 18:45:44 2010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goplayer (弈本無心) 看板: NTUSC
標題: Re: [提案] 98-1規程解釋釋憲提案
時間: Thu Feb 4 12:48:59 2010
對於此一聲請解釋規程提案
在程序上實有不合
簡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 【聲請規程解釋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向規程解釋庭,聲請解釋規程:
一、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規程所賦予之職權,於適用時
產生疑義,或行使職權與其他組織發生爭議或認其
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規程之疑義者。
若是以規程第十九條彈劾權為標的
則不符「行使職權」要件
並未有行使彈劾權之事實
若是參照內文說明與附件 似實際上是以監察法草案之違反規程疑義為由
(以會長為監察法彈劾對象是否牴觸規程)
但
審議中之草案 並不能做為解釋之標的 此於我國釋憲實務早有定見
釋字603號:「法律」限於已通過之法律 或對現行法修法未果之情形
釋字365號亦表明:
「對立法委員未來是否提案修改有違憲疑義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預先徵詢本院意見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要件,未盡相符」
司法院第1108次不受理決議:
「若法律修正案尚在立法委員擬議中,發生有此疑義而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
要難認係行使職權,適用法律之情形。」
蓋大法官作如此解釋
實因法律擬定與修正為立法之職權 不欲以釋憲為立委修法之事前指導
立法權應自行尋求合憲之立法 而非將大法官作為「諮詢機關」
立法權若尚可自行修正 則不應要求司法權之逕行介入
於本案中 應同此理
監察制度之建制 事關重大 多有爭議
不唯可彈劾會長與否而已 僅就此為不合程序之釋憲聲請
實為明察秋毫而不見輿薪之舉
應公開聽取專家與學生意見 再行修法
但普通學生如我 不知透過何程序方能如王宏恩同學一般
以前學代身分使現任學代至自己家中召開會議 以聽取法案詳情與表達意見
或許因我未曾擔任過學代 不諳相關管道所致
故為保障民意管道之暢通 以及專業法律意見之諮詢
在此建請學代就監察法修法事宜
盡速召開聽證程序 公開探求民意與合憲之道 方為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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