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A25th (25屆臺大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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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選舉] 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
時間Thu May 16 23:35:20 2013
針對戴姓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人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之爭議,選委會在5/15(三)
晚間八時已召開會議並邀請兩組參選人到場說明,在聽取雙方之立場與意見後,決議如下
:
一、選委將同時依法層轉學生會長向學生法庭聲請規程解釋:
1.「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參政權。
2. 停止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效力。
二、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撤銷戴姓候選人之選舉登記許可。
說明:
一、
依照選舉公告及學生會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應於5/10(五)下午6:30前繳交登記所需資
料及保證金,然戴姓參選人因故未能於截止時間備齊所有表件(未能於期限前繳交照片)
,在了解其狀況後,當場負責收件之選委便口頭同意該名候選人可以補件,但需於當晚午
夜十二點前補齊。而後陳姓參選人團隊獲知此事,即於當晚向選委會提出行政訴願,認為
戴姓參選人不符合選舉公告上之登記要件,故不應具備候選人資格。
選委會受理訴願後,即依據職權以合議制方式討論此案,最後決議選委會需本著行政單位
依法行政原則處理選舉相關事務。故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凡費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
皆不受理其登記之申請」,決議戴姓參選人因未於登記時備齊相關表件,選委會不應受理
其登記之申請,故撤銷其候選登記資格。
二、
選委會按行政單位依法行政之精神做出前項決議,然選委會同時認為「選舉公告」與「學
生會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相關規定有牴觸規程之情形。若參照中華民國現行之「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中並沒有類似於學生會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其相關
內容入法造成行政無法給予人民補正形式瑕疵之機會。備齊第十八條所列之相關文件,並
非候選人實質資格要件,若僅因表件不全就喪失候選人資格,顯然過度侵害人民之參政權
,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是以選委會認定該法令顯然違反規程。
故選委會將根據學生法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層轉學生會會長,聲請學生法庭解
釋「學生會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參政權。並為保障人民之
參政權之必要,援引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9號之法理,聲請學生法院為暫時處
置,即停止學生會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效力,使選委會能依法撤銷本次對戴姓候選人
所為之撤銷參選登記之處分。
※相關法規:
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二十三條【不停止執行原則】
○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或解釋案繫屬中,學生法院認為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得為
之。
○前項情形於起訴前或解釋前,亦得聲請停止執行。
○學生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效力之全部或一部。
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四十四條【解釋規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狀聲請解釋規程:
一、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職權,於適用時產生疑義,或與其他組織發生爭議,或認其所適
用之法令有牴觸規程之疑義。
二、本校學生或團體依規程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對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或法律命令適用之結果,認為有牴觸規程之疑義。
三、學生代表現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規程發生疑義,或適用法
律發生有牴觸規程之疑義。
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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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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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0517tw :為什麼決議是寫撤銷選舉登記 說明是寫撤銷撤銷登記 05/16 23:51
※ squirrel0105:轉錄至看板 NTU 05/17 00:02
推 allyours :選委會自為決議 再自為決議請學生法院撤消你的決議 05/17 02:23
→ allyours :這是哪門子可笑的決議 05/17 02:23
→ allyours :選委會是事務辦理單位 依法/選舉公告行政即是 05/17 02:24
→ allyours :要玩這種"代提釋憲"的花樣 有看看自己的職權裡 05/17 02:25
→ allyours :有沒有可以提釋憲的權限嗎?? 還層轉學生會長勒... 05/17 02:25
→ allyours :要告也是被取消的去告 干選委會屁事了 05/17 02:31
→ mikejou7611 :不是都說依學生法院法四十四條第一項了嗎....... 05/17 02:32
→ mikejou7611 :就在上面 請按向上鍵 05/17 02:33
推 allyours :那是"抵觸規程"才有提解釋 不是"我爽就可以提" 05/17 09:00
→ allyours :中華民國選罷法還有大法官釋字599號 是學生會的規程? 05/17 09:02
→ allyours :選委會辦事草率 自己的公報規定都搞不清楚亂回答人家 05/17 09:03
→ allyours :現在出包了 自己無法承擔責任 還假好心幫提解釋 05/17 09:03
→ allyours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寫的那麼多官話 蠢的事還是蠢的事 05/17 09:04
→ allyours :被取消資格的要聲張自己的法益 自己去學生法庭告阿 05/17 09:05
→ allyours :自己沒才條 還要別人幫你提 當事人和代提人一樣可笑 05/17 09:06
推 garyqqq :看了NTU版,當事人有提訴訟吧 選委會是自己提解釋 05/18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