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電子化選舉暫行條例
經學生代表大會102-1會期第四次常會大會三讀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6日 學生字第 100005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李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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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電子化選舉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5日學生代表大會制訂公布全文9條
第一條
由於現今資訊科技普及發達,為簡化投票流程及加速開票業務,特制定本條例規範電子化
選舉相關事務。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適用之選舉:
一、學生會會長選舉
二、學生代表選舉
三、其他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之選舉
第三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加蓋該學期註冊章之本人學生證領取電子化選舉投票授權碼。
各投票站選務人員於選舉人領取電子化選舉投票授權碼後,應於學生證上做足以證明領票
之標記。
各投票站應設置選舉人名冊,由選舉人簽名以證明電子化選舉投票授權碼之領取。
第四條
選舉人得由本人於選舉日前向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申請遠距電子化選舉投票授權碼,自負
該碼之管理責任,並於投票期間內投票。
前項之領取,應向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申請並檢附加蓋該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或掃描檔案及身分證件正面影本或掃描檔案乙份,於規定期限內送達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指定之地點或電子郵件信箱。
前二項之申請及送達期限由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定之。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應於選舉日之前一日公告使用遠距投票之人數。
第五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電子投票系統登打電子授權碼且經認證後,勾選欲選取之被選舉
人並送出,方為完成投票程序。
第六條
除依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置選務人員兩名外,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得視情形增添
相關技術人員於各投票所。
第七條
選舉結束後,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應將選舉結果印製彌封。由主任委員會同選舉罷免監察
委員會主席確認後加封簽名。
前項彌封之資料,應於公開之場合拆封公開,並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二人以上確認拆封
。
第一項之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代理之。
第一項之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主席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選舉罷免監察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第八條
本系統之程式碼應於選舉開始前,公開原始碼。
本系統應將選舉人資料與選票紀錄分離。
第九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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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keli 來自: 1.162.48.69 (11/06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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