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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本人依據102-2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公布於學規字第 102007號公告。 三、本次修正案因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尚未給予修正後完整版法規及各次修正條文說明, 故先公布本次修正內容;待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給予完整版法規時將再次更新。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李心文 ============================================================================== 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十三條 關於投開票之劃分、投票之起迄時間、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決議刊載於選舉公告。 第三十四條 各投票所至少應置選務人員兩名,由選委會遴聘之。 選委會得視需要,於各投票所設置主任選務人員一名。 投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第三十五條之一在投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所工作人員應另請退出 一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者 二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第三十八條(選票保管) 刪除 網址:http://ppt.cc/3QVJ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04.2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SA/M.1398824624.A.E58.html ※ 編輯: rakeli (1.162.104.224), 04/30/2014 11:08:00